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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

2015年01月09日 15:19:10 来源: 红旗文稿

  二、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我国宪法,我国宪法以及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化、法制化,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就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政”区别开来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强调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所作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既澄清了脱离社会制度抽象谈论法治和法治建设的现象和问题,也指明了我国的法治,我国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国家的“宪”有着本质不同。我们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这些制度、原则和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

  西方宪政依据的是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确立资本主义法治和保障资产阶级人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西方国家是按照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宪法理念、宪法原则、宪法确立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来治国理政,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不少人从宪法、民主、法治、人权、公民权利等抽象概念出发解释宪政,回避、淡化乃至否定“宪政”的资本主义制度属性。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或者认为宪政就是指宪法的实施、宪法的政治,就是限制公权力(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私权利(公民个人权利)。与此同时,他们回避、淡化乃至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内涵,抽象谈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提我国宪法特有的制度内涵和区别于西方宪法的本质属性。他们还割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同依法治国的关系,只讲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不提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甚至攻击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为“独裁”、“专制”。

  其实,宪法、民主、法治、人权、公民权利这些概念,无不具有深刻的阶级内涵和制度属性。比如讲宪法,总得要问是哪个阶级的宪法、哪种类型的宪法,是资产阶级的宪法,还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宪法,是资本主义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讲民主也要问是哪个阶级的民主、哪个社会的民主。法治、人权、公民权利等概念也莫不如此。抽象地宣扬这些范畴和概念,而不同产生这些范畴和概念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联系起来,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些范畴和概念不是凭空而来的,都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可避免带有一定阶级的烙印、一定社会制度的属性。

  坚持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分析方法,不难看出西方的所谓“宪政”其实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法化、法治化。可以说,宪政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本主义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维护的是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等。

  一些人总想把“宪政”从资本主义制度中剥离出来,把“宪政”看成适用于东西方的“普世制度”。笔者以为,如果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切割,抽掉“宪政”中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关键内核,“宪政”也就不存在了。“宪政”同宪法、法治不一样,它不是可以服务这种社会制度也可以服务那种社会制度的形式或手段,而是有着特定的制度内涵和阶级属性。

  法治同宪政不是一回事。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于一切有法并依法治理的社会。有奴隶时代的法治(很不完善)、封建年代的法治(比较完善)、资本主义时代的法治(形式上完善),还有社会主义时代的法治(形式上实质上都完善,但其完全实现要经历一个较漫长的历史时期),它不为某一社会形态所独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按照自己制定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按照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

  西方的法治同“宪政”其实是手段和目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治是手段,“宪政”是目的,法治服务资本主义制度就形成“宪政”。法治是形式,“宪政”是内容,剥开“宪政”的法治外衣,露出来的就是资本主义制度。手段为目的服务,形式为内容服务。我们可以说法治是“宪政”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大凡主张搞“宪政”的国家也都提倡法治(至少形式上是这样的)。但如果说“宪政”是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这就把话说反了,等于说目的服务手段、内容服务形式了。这明显是错误的。

  在西方的“宪政”观念里,“限权”思想占有极重要的位置,被普遍认为是西方对“宪政”的主流理解。那么,“限权”是要限制谁的权力呢?通常认为主要是限制国家亦即政府的权力,也就是一些人所说的公权力。国家或政府如何受限呢?首先,国家或政府的权威应当源于一系列高于国家或政府本身的制度与规则;其次,国家或政府机构在运作时,也必须受这些制度与规则的限制,超越其界限将遭遇到责任的追究。而这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最高权威即是宪法。所谓“宪政”就是指宪法规限下的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实施和维护。《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宪政”解释为“宪制政府”就有这层含义。

  不少人正是从“限权”这个角度解释宪政的。比如认为宪政的核心是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民主是为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国家或政府(包括民主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权力配置,规范政治过程,保障基本民权等等。

  从“限权”这个角度解释宪政,在西方的语境中有其正确合理的一面,因为宪政本身就是从限制君权演变而来的,英国的《权利法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但随着共和国体的实现,宪政限制君权的这层涵义也就随之消失了。于是“限权”就被逐渐解释成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防止国家或政府权力遭到滥用,从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从抽象的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的。但问题是,在现代文明国家,权力完全不受约束的国家或政府几乎不存在。什么意义上的限权才叫“宪政”?限权的主体是什么(即由谁来限权)?限制谁的权力(即限权的对象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做具体的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宪法法律总体上是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限权”的主体当然是它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是要限制谁的权利呢?当然不会是他们自己,而是被统治阶级,主要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虽然资产阶级的宪法法律也有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成员之间、不同集团之间关系的内容,比如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制度安排就用于这类目的,但这不过是统治集团内部进行权力分配的手段和形式而已,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限权”不是一回事。

  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限权”实质上是指限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民主自由、求得自身解放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思想文化权利等等。尽管资产阶级也打着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等旗号,但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指望资产阶级制定的宪法法律,通过规限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无异于幻想。若如是,西方“宪政”国家就不会爆发各种民权运动、民主运动了,美国也就不会爆发“99%的人反抗1%的人”的“占领华尔街”抗议活动了。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以及宪法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事业。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制定并实施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法律。毫无疑问,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也要依法行政,但这是遵法守法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限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说有什么“限权”的话,那就是限制和剥夺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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