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主体功能区
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
(一)重点开发区域。包括资源勘探开发区、重点边远岛礁及其周边海域。该区域的开发原则是,加快推进资源勘探与评估,加强深海开采技术研发和成套装备能力建设;以海洋科研调查、绿色养殖、生态旅游等开发活动为先导,有序适度推进边远岛礁开发。
资源勘探开发区。选择油气资源开采前景较好的海域,稳妥开展勘探、开采工作。加快开发研制深海及远程开采储运成套装备。加强天然气水合物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探开发科研工作。
重点边远岛礁及周边海域。加快码头、通信、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雨水集聚、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开展深海、绿色、高效养殖,建立海洋渔业综合保障基地。根据岛礁自然特点,开辟特色旅游路线,发展生态旅游、探险旅游、休闲渔业等旅游业态。加强海洋科学实验、气象观测、灾害预警预报等活动,建设观测、导航等设施。
(二)限制开发区域。包括除重点开发区域以外的其他海域。该区域的开发原则是,适度开展渔业捕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在黄海、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加快恢复渔业资源。在南海海域适度发展捕捞业,鼓励和支持我国渔民在传统渔区的生产活动。加强对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区域的保护,加强西沙群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适时建立各类保护区,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政策,完善海洋主体功能区政策支撑体系,采用指导性、支持性和约束性政策并行的方式,形成适用于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部门和地区间协调,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财税政策。加大对海域海岛整治、保护和管理的财政投入,对资金使用实施严格监督和审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强对边远海岛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倾斜。加大对深远海油气资源勘探的扶持力度,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开采油气的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渔民养殖用海,按规定减免海域使用金。对符合条件的渔民转产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渔业互助保险以及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投资政策。加强海洋监测、观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立体观测能力。加大渔业公益和基础设施投入,支持渔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以及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渔业资源修复活动。加大海堤、海岸防护林等建设投入。强化海洋灾害应急和防御能力,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防范能力建设。加大海洋科技投入,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继续支持海洋类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相关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快培养海洋复合型人才。
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临海产业合理布局。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科学发展海水养殖,推广海水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支持远洋渔业发展。支持深远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强深水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及配套能力建设。支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海洋主题公园、海岛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重点发展休闲渔业、海上运动休闲旅游等项目。
海域政策。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完善海域管理政策措施。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加强围填海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加强用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情况监督。制定用海工程和围填海建设标准,明确海拔高度、污染排放、防灾减灾等要求,对用海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科学划定海水增养殖区域,控制近海养殖密度。严格控制河口行洪区、重点增养殖区域建设用海。沿海地区或海岛大规模风能建设要充分考虑对相关海域影响。
环境政策。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发建设。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加强物种保护,新建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相关规定。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严格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
(二)规划实施与绩效评价。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编制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财税、投资、产业、海域和环境等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会同海洋局加快监测评估系统建设,对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定期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1.我国传统渔场
2.海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4.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