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取消 回溯18年存废拉锯战
转折:“引诱嫖宿”幼女算强奸
2012年5月,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相继发生性侵幼女事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再次掀起高潮。
当时,新浪微博发起“你是否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投票,7万多人参与,超90%赞成废除。一些网站制作专题,“谁把受害幼女变成‘妓女’?”。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维权机构,也通过微博发起活动,“召开专家研讨会,探讨嫖宿幼女罪议题。”
“主废派”同样在坚持。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孙晓梅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并公开表态:“嫖宿幼女罪不废,我就没完”。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再次给“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划界:“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对于“嫖宿”的口径大幅收紧。之前,司法机关判定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一直将侵害人是否给付了钱物,作为标准之一。
“主废派”与保留派的最后激辩
2014年起,刑法再次大修,去年8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仍保持原样。全国人大法工委2013年底给孙晓梅的回复,透视出个中原因。
法工委称:(嫖宿幼女罪争议)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解释说,最高法等四部门2013年发布的上述《意见》,已经有效防范了上述执法环节层面的问题。最近两年,法院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因此,从司法实务角度考虑,是否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晨博认为,只有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因为强奸罪的起刑点是3年,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则是5年。
但上述观点未能被“主废派”接受。
今年6月二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6月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和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等人,都公开表态,认为应该利用本次修法机会,给嫖宿幼女罪画上句号。
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幼女权益?正是从这方面出发,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体现出“民有所呼,会有所应”。(首席记者王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