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 > 正文

河南39死老年公寓火灾调查报告出炉 认定系责任事故

2015年10月15日 07:27:43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1人)。

  1.范花枝,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2.刘秧,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3.马爱卿,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4.张随成,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办公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5.孔繁阳,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消防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6.翟会廷,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电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7.冯春杰,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个体老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批准逮捕。

  8.刘大钢,鲁山县民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月11日被立案侦查,同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10日被批准逮捕。

  9.梁凯,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1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批准逮捕。

  10.高峰,原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月11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批准逮捕。

  11.李超,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1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批准逮捕。

  12.王占文,鲁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铁九伟,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股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4.董红超,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5.杜跃明,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6.王培,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接待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17.居海涛,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办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18.李世航,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批准逮捕。

  19.贺文卿,鲁山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因涉嫌行贿罪,6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周培钦,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8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批准逮捕。

  21.邢红亚,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8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批准逮捕。

  22.郜凡凯,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18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批准逮捕。

  23.姬飞龙,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批准逮捕。

  24.杨德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批准逮捕。

  25.吴小伟,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批准逮捕。

  26.张金贵,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批准逮捕。

  27.周庆玮,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批准逮捕。

  28.程延伟,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批准逮捕。

  29.孙建设,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6月29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批准逮捕。

  30.曹新峰,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原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7月3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批准逮捕。

  31.冯继光,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消防保卫中队教导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7月3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7人)。

  1.刘志民,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工作失职,对安全监管工作不重视,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力,长期以来未对康乐园老年公寓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刘文强,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防火委员会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不力,督促指导县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田汉霖,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民政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力,对县民政局履行社会养老机构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4.李会良,鲁山县委副书记、县长。作为鲁山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5.李留军,鲁山县委书记。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县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对鲁山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李哲,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民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民政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对市民政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张国伟,平顶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民政、消防等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刘富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工作失职,审核把关不严,违反有关规定为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办理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0.田浏敏,中共党员,平顶山市民政局老龄办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社会养老机构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鲁山县民政局开展社会养老工作指导不力,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庞振邦,平顶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老龄办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督促老龄办和鲁山县民政局开展社会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不力,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县民政部门违规换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2.王雷,平顶山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内设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市、县民政部门违规办证、换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李本谦,中共党员,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对平顶山市民政局社会养老机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市、县民政部门违规办证、换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冯昕,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直接分管老龄工作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不到位,指导督促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不力,对分管的老龄工作处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石书立,中共党员,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消防保卫中队中队长。工作失职,指导督促检查董周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不力,对康乐园老年公寓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6.赵明,鲁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力,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7.刘跃武,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市、县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8.吉华卫,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9.周智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团职)。分管防火监督处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防火监督处和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不力,对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0.赵东峰,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正团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及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刘新兵,中共党员,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正团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对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韩建平,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副师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防火工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及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李中民,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日常巡查管控和执法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康乐园老年公寓违法建设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4.申松阳,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执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5.任长吉,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土地违法案件重视不够,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徐群生,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执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督促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长期未发现康乐园老年公寓违法建设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王公民,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不到位、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三)其他建议。

  1.河南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平顶山市委向河南省委作出深刻检查,由河南省纪委对平顶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从“5 25”特别重大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在安全生产中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3.河南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平顶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从“5 25”特别重大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对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建议河南省纪委监察厅跟进掌握情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含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人员)。

  五、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河南省和平顶山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

  要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

  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要按照实施许可权限,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支配的福彩公益金补助民政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优先支持安全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因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制定实施老年人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三)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

  河南省要针对社会养老需求及现状,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完善养老机构管理法规,保障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安全发展。针对制约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用地难、融资难、税费减免难、用工难、医养结合难及安全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规范民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宣传培训,督促指导民办等各类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建设、管理。

  (四)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河南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尤其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提请政府坚决拆除违规易燃建筑,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加强对派出所等一线民警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五)严格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河南省各地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对违规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等保温隔热材料、建筑达不到耐火等级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等国家标准,限期整改,确保建筑符合防火安全规定;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的,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各类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强化法律意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认真组织评估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上一页 1 2  

【纠错】 [责任编辑: 李志强 ]
新华炫闻客户端下载

相关稿件

01002002011000000000000001110619128319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