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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腐朽的起因探

2015年11月30日 09:13:58 来源: 北京日报

  图为清光绪年间的“监照”。“监照”上明确注明李国磐是通过捐纳资财成为“贡生”的。(季礼 供图)

  清代吏治败坏的重要特征是贪风炽盛,带有普遍性,中国古代史上最大的贪污犯和珅也出现在清代。官吏侵贪历代都有,清代如此突出,与其财政制度有很大关系。清初鉴于明代三饷加派激化社会矛盾而导致王朝速亡的教训,清朝皇帝向全国官民宣布,在赋税征收上“永不加赋”,并成为清帝严格循守不变的“祖制”。与此同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换取百姓的好感,还经常蠲免田赋,实施“爱民”政策。这种财政制度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实行的相关措施,却又造成诸多弊端。税收“永不加赋”,还经常实行蠲免,遇到财政拮据又如何解决?清朝皇帝另有其节流、开源措施。节流的重要措施是压低百官薪俸、缩减官衙行政经费。开源的主要途径是捐纳,以及咸丰以后的厘金之征、晚清的苛捐杂税等。

  低薪俸、微薄的官衙经费不敷用度,官员们便不得不以变相加征赋税的办法来解决,即使清官也不得已而为之

  清代官员的薪俸是中国古代王朝中最低的,晚清曾任中央户部官的何刚德在清亡后曾总结说:“前清官俸之薄,亘古未有”。以七品官知县为例,年俸银45两,每月3两多。这等收入,一般平民百姓之家可维持日常生活。而对于需要雇倩用人、送往迎来的官员而言则甚为拮据,甚至远远不够,在几乎“无幕不成衙”的清代,仅雇用一个幕宾,一个月少说也得一二十两银子。更严重的不足,是官衙办公经费。就地方官署而言,官衙行政开支有纸张、蜡烛、柴炭以及衙署宅院、器具修理费,还有坛庙修建,祭祀等礼仪之操办,官场之往来迎送,大批无国家俸禄之胥吏的工食银,等等。低薪俸、微薄的官衙经费不敷用度,官员们便不得不以变相加征赋税的办法来解决,即使清官也不得已而为之。有的还挪用公款作行政开支,造成亏空。

  加征赋税的主要手段就是“耗羡”之征,所谓“耗羡”,有征收粮食储存时的“鼠耗”;有“火耗”,是借口征收赋税多为碎银,须熔铸为大锭银上交,有炉火损耗,因而必须多征。这种加征也为皇帝所默认,康熙帝就曾对即将赴任的河南巡抚鹿祐叮嘱说“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其实系贪黩无忌者,自当参处,若一概从苛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他认为官员征火耗可以理解,也是官员家属生活、所雇募用人所必需,仅加征一成(十分之一)而不另外多取,便可以称得上是清官。由于皇帝的默认、纵容,加征、亏空、侵贪之风恶性发展,康熙晚年已到了异常严重的地步,多征者有的已达七八成,耗羡之征实际已成为地方官苛敛以充私囊的借口与手段。新继位的雍正帝不得不作严厉整顿,其做法,便是众所周知的实行“耗羡归公”及“养廉银”制度。首先是将所加征的耗羡压低,并且作为公开征收的单独项目——耗羡,划入收入额内归公,然后将归公的耗羡银一部分发给官员,以增加官员俸禄,称之为“养廉银”。耗羡银的另一部分,留在地方做办公经费之用。中央的文职官员,则发给双俸。

  雍正朝实行耗羡归公、养廉银制度后,对减少耗羡之征、制止官员贪腐、贿赂起了一定作用。但雍正的改革并不彻底:一、耗羡的加征并不是杜绝,朝廷也不下令规定固定征额,只是各地根据需要少征,大多在一二成之间加征。二、仍然以自征自用耗羡以解决官员薪金、本单位行政开支的做法,实际是公私混淆,尽管有动用大数目耗羡须中央批准,又有奏销管理制度,但具体事情复杂,所加征部分究竟是公用、还是私用,上司、中央又如何能查得清?以公用名义加征而中饱私囊的行为如何能够禁止?这就导致康熙时期的侵贪现象有可能再度出现并发展。

  乾隆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如物价上涨,官场往来交际、招待比以前奢侈腐化,经征赋税的州县官养廉银较低等,前述康熙朝的问题又开始出现。还有,由于清前期精简地方衙署佐杂官以减少官俸开支(因这部分官额远较京官为多),地方衙署之佐杂官少或根本不设,地方各级长官多自聘幕宾,用度不菲的幕宾雇用费(脩金),也成为官员养廉银不足的重要原因。有时督抚遇有无法开支的款项而动用省库耗羡银,少发通省官员的养廉银,下属州县官便借机“遂尔需索百姓”。凡此种种,导致地方官再次加征。不仅增征耗羡,而且又生出新的私征手段——浮收、勒折,贪腐程度比康熙后期更为严重。浮收,指利用各种手段多征,如征银时用加重的砝码或大秤,或“浮收零尾”,利用“乡民多不识字”而“多开数钱、数分”。征漕粮、本色仓粮时,有的用大斗、大斛,有的“立有鼠耗、斗口名色,兼以淋尖、踢斛,每斗浮收至三四升”。有的令“交仓折耗、盘仓供应之费”,或加征“漕耗”、名目繁多的运漕费,等等,手段繁多。勒折,是利用银钱比价变动、粮价变动等,增加折算差价以加征,或借口所交税银成色低潮而折扣、漕粮湿杂而增收。甚者勒折加征成倍,如江苏、浙江,道光时本来“纹银一两约计合制钱一千二三百文,而赴县完纳钱粮,则库平纹银一两,需交制钱二千四五百文之多”。浮收、勒折在乾隆中期以后恶性发展,嘉道之时,严重地区高达正额的五六成甚至一倍,漕粮征收加征尤多。还有,贪官污吏以“虚出实收”、“征多报少”即隐瞒收入而虚开支出的手段侵占,也是较普遍现象。以上巧立名目、各种手段的多征,很多是打着公用的旗号,多征的赋税官员自行掌握,后称为“陋规”,也即其“小金库”。嘉道时期,以陋规名义解决公用不足、借机中饱私囊的恶行惯例,已到积重难返的地步,带有普遍性。

  清朝地方官的送礼已成定规,所以又习称“规礼”,额外加征之收入称为“陋规”,既鄙“陋”而又成“规”,官场、朝廷默认风行

  清朝的京官大多不经征赋税,除出任崇文门税关监督等征税官外,还借出任地方税关监督、盐政、织造、学政、考官收取陋规。而大部分京官正俸之外的灰色收入也即陋规收入,是来自与其有政务关系的官员,主要是地方官的馈送。

  地方官尤其是与赋税有关的地方官,为免遭拿捏、抑勒,甚至为打通关节,以隐匿贪污行为,或保官、升官,便以送礼为主要手段。收礼者与其有行政关系,与送礼之贪官有连带责任,收受财礼者,无论为己、为送礼者,都要欺上瞒下。京官的收受规礼形成惯例,送规礼者不情愿也不能免俗,规礼名目繁多,诸如:炭敬,是冬季送给京官之礼,带有助其驱寒之“敬”意,送者名正,收者便于接受;冰敬,则是夏天以“消暑”之名馈送;别敬,官员被选任到地方做官,或地方官员来京后离京时,送给京城有关官员的礼物。程仪,官员过境,送给他的招待费。年、节所送叫年敬、节敬。喜庆之事所送叫喜敬。送给女子的称妆敬。打点门房之人与仆人的,称门敬、跟敬。还有陪敬、菲敬等等,不一而足。礼单的用语也颇隐讳,如送银两300两,便称为“毛诗一部”。在户部、工部任职的官、吏,所得规礼更多。户部掌各省财政收支的审核,户部、工部掌工程项目的预算、竣工后的奏销,与此有关的机构、官员,便以陋规打点疏通掌握奏销审批权的户部、工部官员,有的形成固定的馈送陋规项目,如“部费”,清代因而有金工部、银户部的“肥缺”机构之称。

  地方官也盛行规礼的收送,如督抚、藩司、粮道、盐道、州县官之间,以及其他有行政关系的官员之间,还有如榷关税官、盐官收受行商、盐商的馈送等等。前述诸多名目之“规礼”的收送,也流行于地方官之间。送礼已成定规,所以又习称“规礼”,什么时候送什么官,数目多少,也有不成文的惯例。

  额外加征之收入称为“陋规”,以此上下打点称为“陋规”,既鄙“陋”而又成“规”,官场、朝廷默认风行,可见侵贪国税民膏、收受规礼已成见怪不怪的普遍性恶习,积重难返。

  清末户部官员何刚德曾总结说:清帝“恪守永不加赋之祖训,国用不足,推广捐例以卖官”。道光帝宁可捐纳而纳入贪官以解决经费开支,也决不“加赋”

  清朝财政制度的另一大弊端,是虽不加赋而别开财政来源的捐纳卖官。清末户部官员何刚德曾总结说:清帝“恪守永不加赋之祖训,国用不足,推广捐例以卖官”。清代的捐纳有常行捐例、暂行捐例两种,前者经常实行,只捐荣誉虚衔及功名出身如捐生员(秀才)、监生、贡生、举人等等,暂行捐例则是捐实官,遇到大项开支如战争军费、河工、赈灾、赔款等等,而收捐以卖官。“暂行捐例”数额颇巨,少者收银百万两以下,多者达数千万两,嘉庆以后这种开捐次数较多。

  捐纳亵渎了国家官制的严正性,纳入了下本求利的贪官,不少无才少德乃至市井无赖之徒也凭资财而混入官场,加剧了吏治的腐败。大批捐纳者进入仕途,也造成科举等入仕者在选任官职上的壅滞,这种情况在道光及以后各朝尤为严重。道光三十年,都察院官员吕贤基曾披露:近年捐纳所得银两“不下千万两”,捐纳之官则充斥官场,当时已是“捐班之道、府、州、县(官)已居天下官十分之半”。皇帝明知捐纳对官场贪腐的负面影响,道光帝就曾对官员说:“我最不放心者是捐班,他们素不读书,将本求利,‘廉’之一字,诚有难言。我既说捐班不好,何以又开捐班?”,随后拍手叹息:“无奈经费无所出!”道光帝是宁可捐纳而纳入贪官以解决经费开支,也决不“加赋”。

  皇帝不加征而默认官员加征,而且私自加征远远超过所谓“不加赋”的数额,并引发严重的苛敛中饱行为,产生了大批的贪官污吏

  清代财政采取了以上节流、开源措施,维持了财政收支上的平衡,使其坚持所谓“永不加赋”的祖制,而且还经常蠲免,以示与明朝不同,博得臣民好感,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持统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些措施中,捐纳,纳入了官僚队伍中一批又一批的贪官污吏;低薪制,极力压低地方存留经费、缩减官衙办公经费,迫使官员私征,加征有了公用开支的理由,而且征收和使用又由官员私人掌握,没有严格额度,遂使财政收支公私混淆,官员以自己的养廉银聘雇幕宾以办公务,养廉银又来自耗羡之征,实际也是公私混淆现象。巧立名目的有限度加征被披上合法的外衣,加征的额度就只能取决于官员的道德良心了。以官箴自律者,谨守官德底线,贪婪者,恣意加征以中饱私囊,特别是以捐纳得官者,下本求利、庸贪之辈尤多。这种财政制度的结果是,皇帝不加征而默认官员加征,而且私自加征远远超过所谓“不加赋”的数额,并引发严重的苛敛中饱行为,产生了大批的贪官污吏,因而上有“轻征”“爱民”的皇帝,下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大批贪官,也就成为清代政治的一大特色。花样百出的“陋规”之征,又异化为官员之间互相包庇、利用的“规礼”收送,名目繁多,盛行官场,长久普遍,成为吏治腐败的重要特征。

  此后晚清时期,不仅上述陋规之征、规礼收送依然如旧,而且增加了新的苛征项目——厘金、苛捐杂税。这些加征,多以“捐”等名义行之于地方,而非中央皇帝下令的加赋,与以前的陋规之征有类似之处,地方自筹征用,且征收无正规法度,带有随意性,中饱私囊也自然依旧如故。

  咸丰三年以后,军费浩繁,又实行厘金之征,在商品关税之外,加征商人百分之一(厘)的货税,称之为“商贾捐厘”,名义上是取之于商,仍避“加赋”于百姓之名,且征、用权归于地方。战后,厘金之征不仅延续,而且滥征,大大超过1%,大多省份抽收4%~10%,高者达20%。所征的厘金,大部分落入经征者的腰包,公用部分不到一半。厘金的加征、滥征,导致物价上涨,加重了百姓的经济负担,早在厘金征收不久,就有官员评论:“我朝爱民永不加赋,取逐末(商业)之微利以饷军,其滴滴归根处是百姓食贵耳”,以致造成“民怨沸腾”。晚清赔款、办洋务、新政,又频增苛捐杂税,诸如房捐、车捐、竹木捐、猪捐、肉捐、酒捐、米捐、船捐、硝捐、铺捐,以及烟茶糖统税、煤炭统税、丝绸统税、木植统税、纸张统税、印花税等等,多如牛毛。有的地方“勒索过甚,几激民变”。

  反贪,是一个古今中外长久性的话题。只要人有私欲,道德约束不力,就有产生侵占他人或公众财物的可能。贪污偷占公众款项、财物,实际就是一种可耻的偷盗行为,这是连小孩子都懂得的简单道理,贪官绝不是什么缺乏教育和学习所导致。为官者清廉不贪,一方面靠道德约束,这种道德约束又因吏治情况而异,侵贪者越多,约束力越低,因为侵贪者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当官场贪污具有普遍性之时,道德底线也低下,约束也就无力。另一方面靠制度的约束与惩治,尤其是防患于未然的制度性约束。除了完善财政制度外,官员贪污既然是侵占公众财物,只有令其将所有收入、支出按期公之于众,公开、透明,处于公民大众的经常监督之下,起码要尽量做到这一点,才能有效杜绝。而这在古代王朝时代是不可能做到的。

  (杜家骥 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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