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力:版权权属的无瑕疵是维权的基础

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12月3日在北京新华社新闻大厦举行。人民网法务主管滕力在论坛发言。以下为发言内容摘要:
[人民网法务主管 滕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媒体界同仁:大家上午好。很荣幸可以参加由新华社和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的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并有机会与大家分享新闻媒体版权保护的一些经验,探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创造智力成果并有所呈现是我们的职责,而保护我们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则依靠法律中所规定的版权,因此,加强版权保护其实是在维护我们自身的核心产品,不仅有利于媒体的良性发展,更有益于新闻作品的广泛传播。
以往,我们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部分网站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我们的新闻作品,并且没有约束地篡改标题、内容,歪曲我们的文意,吸引公众的眼球。这样的情况不仅破坏了行业版权的秩序,更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日报社报系作品在互联网上的有序传播,2012年人民日报社与人民网共同签署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相互许可协议,人民日报社将发表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人民网,并且授权人民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维权工作。
因此,我们于2012年至今一直在北上广深等地开展新闻作品的维权诉讼,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人民网已经与500多家网站达成信息使用的协议,通过维权诉讼获得的收入上百万元,在新闻作品、版权诉讼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下面,我将我们在版权保护中所遇到到的几个关键问题和大家进行分享。第一,版权权属的无瑕疵是维权的基础。对于传统媒体来讲是理清盘根错节的版权关系,把握好职务作品的界线。法律规定的职务作品有两类:一般的职务作品版权权属归作者享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特殊的职务作品单位可以采用约定的方式。我们通常采用约定的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期间为完成劳动任务的职务作品版权归单位所有。在司法裁判中作品权属是首先要考量和审查的问题。
第二,作品的内容合适是维权的核心。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时事新闻,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这些都是对作品著作权的限制,对媒体而言,需要充分理解这两个概念,即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在进行维权诉讼的过程中,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时事新闻的抗辩。我们内部也有采编人员认为新闻作品是没有版权的,其实持这样观点的人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误区。重要的问题再说一遍,时事新闻发条的解释是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我们经过多的诉讼得到了一个司法上的认定,根据上海市闽行区司法判定的判决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对时间、地点、人武、起音、经过、结果的可能真实的单纯表述,不包括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或修辞、评论,单纯对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尽快传播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对于时事性文章即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这里不进行赘述,在司法上的认定是什么呢?是根据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判决,时事性文章是在对时事新闻报道的时候加叙加评的表达,其语言客观,其内容与公众关注的实效性内容有关,具有时效性和重要性的特征。通过司法认定对新闻作品的保护有了深刻的理解,平衡了媒体责任、新闻传播和版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也履行好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三,诉讼知识和技巧是维权的保障。确定管辖除了依据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也要依据自身的情况和当地的判别标准。新民诉法解释确定网络侵权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进行起诉的规定,这是便于权利人降低成本,有利于版权的保护。但各地的判赔标准是不一致的,可能会导致原告就高不就低。比如经常对同一个作品在北京和上海两地进行诉讼,排除合理开支的部分,上海签字赔偿标准是北京的三倍多,网络侵权往往数量巨大,动辄成百上千篇,如何进行证据的保全、整理、立案也是很重要的,传统的方式是截屏、打印,不便于实施,目前公正处推出了证据专家的方式,解决了很实际的问题。各地法院对于作品维权均适用一个作品一个案件的原则,一个案件原告至少准备两份证据材料、诉状和手续,针对同一被告往往是作品内容不同,其他权属等几乎相同,这无疑增加了我们的成本。我们往往会采用一次少量诉讼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在接到案件后对于未诉的违章进行统一调解。
通过这几年维权诉讼工作,我们觉得版权保护的大环境是越来越好的,媒体和网站的版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立法、司法的层面为版权保护保驾护航。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律保障将迎来更大的挑战,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媒体人,我们愿意为版权保护做出贡献。净化网络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需要全行业的努力,我们愿意与媒体同仁携手交流,共同迎接法治春天的到来。最后,希望今天我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思考和共鸣,同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