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慕仁:保障失地农民权益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2015年03月10日 10:52:17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于3月10日上午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民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委、广西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刘慕仁】我国已经步入城镇化发展的“快车道”。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2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与此同时,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现象逐年攀升,世代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失地农民转移到了城市。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至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面积为4500万亩。按照每征收1亩土地伴随1.5个失地农民计算,届时将增加6750万失地农民。据国土资源部年度统计公报,2010—2012年的三年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已达到1086.45万亩。

    因征地引发的上访、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从国家信访局2013年11月公布的情况看,因农村征地而造成的信访已经成为群众信访中的三大突出问题之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为此建议:

    一、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被征土地价格评估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农业产值倍数”计算。这种计算方法考虑的是往年的农业产出价值,而忽视了土地天然的社会保障功能,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在城镇化发展中体现出来的区位优势和改变用途后的价值上涨。这种补偿方法不是建立在市场价值基础上的,没有让农民参与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征地补偿标准低、生活成本高的城市,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难以保障。因此,应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被征土地价格评估制度。改革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方法,重点考虑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以及土地的未来预期收益,由独立的市场中介机构对被征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征地后失地农民不降低原有生活标准并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充分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相关权利。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设置了基本程序,但这个程序还存在着一些缺陷,突出表现是公告的滞后。村民不能在事前了解征地情况,无法表达利益诉求并参与决策。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尤其是要完善征地流程中的公告制度,变事后公示为事前公示,在拟征地方案批准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均增加公示环节。如对公告方案有异议,应及时召开听证会,听取失地农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对方案进行协商或修改,确保失地农民充分了解征地细节、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实施监督权。

    三、推动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条件的社会保障是失地农民得以在城市生存,并实现“人”的城镇化的制度基础。因此,要着力改变目前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乏或社会保障标准过低等问题,推动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一是建立保障范围的梯度推进机制,将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作为首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建立保障水平的梯度提升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三是建立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的机制,如包括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土地征收时的农民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等渠道。

    四、推动安置社区建设。安置社区是失地农民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失地农民的社会重构依赖于安置社区的建设。由于安置社区的居委会来自于原来的村委会,其管理方式容易沿袭传统,保持农村的风俗习惯。因此,基层政府要推动安置社区的社区文化建设,如开展居民课堂、才艺体育、文化宣传等活动,开辟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服务站等场所,创造良好的社区氛围,增强社区归属感,从而逐渐消除农村文化的烙印,主动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

[责任编辑: 黄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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