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点减刑”“保而不医”“提钱出笼”
--代表委员热议“变相越狱”现象

2015年03月11日 15:19:2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有一种越狱,不用苦心设计,也无需惊险翻墙,只要钻空子就可以赎身。身处大牢中的服刑人员,谁有本事能够做到如此轻松穿越?

    “到点减刑”“保而不医”“提钱出笼”等一桩桩“变相越狱”现象,成为司法不公与腐败黑洞的显著表现之一,也在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中间引发了热议。

    【会外链接】“变相越狱”屡屡上演

    2014年1月20日,广东检方证实,提前减刑释放的前健力宝总裁张海外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外通报,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

    此案引起了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的一次专项活动。两个月发现的问题令人吃惊:发现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全国法院对于2014年前作出决定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组织体检,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

    一些地方也积极行动起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对58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予以收监执行,其中包括两名原正厅级干部。

    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定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为他人非法减刑,自己获利24.2万余元。2014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44件44人,先后查办了省第六监狱医院原院长、副院长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罪犯家属贿赂,为职务犯罪罪犯在保外就医等方面谋取利益等一批案件。

    【两会原声】牢笼漏洞多 权力寻租易

    “收礼判了刑,为了减刑又去送礼,真是极大的讽刺。”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玲忧虑地说,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是权钱交易的重灾区。

    一位在政法系统工作过的全国政协委员揭露了在“越狱经济链”中的三种人:一是监狱管理者和监狱医院人员;二是走此门路从监狱里面出来后的一些人,熟悉门道,提供一条龙服务。比如,他们打通关节给犯人吃点药,身体发生些变化,就可以保外就医;三是事务犯,是指经监狱有关部门批准,协助监狱民警从事监狱内部事务性活动的罪犯,由于其工作内容相对轻松,日常考核加分具有一定优势,事务犯的岗位就成为了罪犯眼中的香饽饽。“有权”、有钱的罪犯大量出现在事务犯岗位,严重损害了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

    “监狱里的腐败是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指标。假释或保外就医等,本来是应该一级一级审批的,但是这个制度存在‘网洞’。”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台州恩泽医疗中心主任陈海啸说,以前流传一句话,“花钱请律师辩护,不如留着将来花到监狱里去。”这是因为很多人知道其中的奥妙:与通过法庭审判减刑相比,在监狱通过制造立功的方式减刑更为容易。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必须由监狱考察呈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此外还有诸多公示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接受监督的力度还不够。

    陈海啸分析了牢笼漏洞的几大表现:一是监狱系统比较封闭,是司法系统下面不太引人注意的劳改局,外部监督少;二是系统程序不公开,减刑假释,就是填张表报上去,法院拿笔一勾就能办;三是以前不少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假释,都需要医院的检查证明。但是,现在服刑人员的健康检查有定点医院。检查的面小了,监督力度自然就削弱了。

    【地方呼声】狱务公开预防高墙内的腐败

    刑事惩罚往往是打击贪腐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说,好不容易查处的“老虎苍蝇”,却接二连三地被减刑、假释,甚至轻松“越狱”,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必然会受到影响。

    汪利民代表认为,现在减刑假释的程序越来越严格,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防治司法腐败的改革措施,中央政法系统各单位也分别发出实施办法并开展专项督查。“规章措施已经很完备健全了,关键就在于如何严格执行。”

    近年来,针对刑罚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现象,司法部门也不断改革。2015年司法部出台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意见,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同时,健全监狱执法办案责任制,建立完善监狱分级管理和罪犯分押分管分教制度,建立罪犯危险性评估制度。

    浙江省在狱所司法改革方面走在了前列,检察机关更是屡屡重拳出击。比如,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加强对罪犯计分考核的监督,严格减刑、假释呈报条件,加强对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批减刑幅度不当或不应当裁定假释的案件,通过庭审监督得到及时纠正。

    一位在监狱系统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认为,要彻底消除“越狱”,要把领导干部的权力放到制度的笼子里。目前,凡是涉及金融、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的,监狱系统都要报送上级领导决定,但有时候领导就是犯罪来源。要保障司法公平,不搞特殊化。要警惕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不公平,既要打击非法越狱者,也要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实施司法救济。

    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看来,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才会消除“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参与采写:张丽娜、王丽、岳德亮、陈刚、程士华)

[责任编辑: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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