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本报讯(记者张春莉)2月1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据了解,我国船舶硫氧化物年排放量占全国硫氧化物总排量的8%左右,氮氧化物占全国10%左右。从区域分布上来看,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港口区域以及长江、京杭运河等内河水域。而我国主要港口城市均属于人口密集地区。所以,船舶大气污染易对公共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提出明确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驶入核心港口区域的靠岸停泊船舶将实施此项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驶入所有港口的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实施此项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就应实施此项措施。与此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规定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又进一步介绍了控制后的预期效果: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