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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2016年02月14日 07:40:57 来源: 《求是》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和根本问题。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事关依法治国大业的兴衰成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

  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开了党的领导,就是一句空话。

  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和引领者。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偶然的。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不断探索不断前进的历史。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程,既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又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而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都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全体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这些都只能由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任务十分复杂艰巨,必然要涉及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独特优势特别是政治、组织和密切联系群众等优势,才能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各种障碍,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决不能把党与法治刻意割裂和对立起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和基本经验。然而,在党和法的关系问题上,总是有人散布一些似是而非、甚至极端错误的观点,把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割裂开来,把两者放在非此即彼、水火不容的对立面上。这种观点之所以完全错误,就在于其罔顾事实、脱离国情,背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和科学轨道。我国的法治实践证明,党的领导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中的建设性作用。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割裂和对立起来,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就不能有序推进,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就无法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失去了最根本的保证。

  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是密不可分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鲜明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法治方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政治制度。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正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根本目标,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首先体现在对人民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坚持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一致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还体现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改革目标和任务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内容。只有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又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甚至“以党自居”,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挡箭牌,一定程度上造成“党比法大”的假象。一些人热衷于炒作“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其真正用意,是想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对此,我们必须高度清醒,绝不能掉以轻心。

  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但是,近些年一些人鼓吹所谓的“宪政”,认为在中国要真正实行“法治”,就应当像西方国家那样,搞以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等为核心的 “宪政”。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把西方的政治制度移植到中国来,从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历史证明,把西方的“宪政民主”搬到中国来是行不通的。西方社会实行多党制、三权鼎立和两院制,是由西方国家的具体国情决定的。中国之所以不能照搬那一套,根本原因在于它不适合中国国情。西方的政治模式既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相适应,又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既与我国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不相适应,又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不相适应。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用西方的话语体系来解读我国的法治实践,不能用西方的宪政模式来架空共产党的领导。

  “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方向要正确,道路要走对。如果方向出了问题,路走错了,那就会南辕北辙,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坚持党的领导,事关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我们绝对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刘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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