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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村民带工具阻止采沙并打砸焚烧采沙船 五男子被判刑

2016年03月25日 14:14:06 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3月25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 2014年8月15日, 许声定得知床边沙场越界到卜达村采沙,便叫许振旺、许振勇等人一起到床边沙场阻止采沙。许声定从陈性光那里拿过1把铁锤,威胁采沙工人停工下船。采沙工人离开后,许声定、许振旺、许振勇等人沿着采沙管走上浮台,拿着陈性光提供的铁锤轮流打砸床边沙场3个采沙浮台上的3台发动机。

2014年8月17日,许声定、许振旺、许振勇、邓伦忠、陈性光等村民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卜达村公庙处聚集,许声定、许振旺等村民以床边沙场越界到卜达村采沙为由,要求村长带领村民前去阻止,村长不同意,许声定、邓伦忠就提议、号召村民去床边沙场制止越界采沙。许声定、邓伦忠、许振旺各开1辆车载着许振勇等村民、陈性光带着1把铁锤和1把鹤嘴锄去床边沙场。在沙场,邓伦忠当着村民的面叫喊把船砸了,许声定等村民喝斥威胁工人离开了采沙船。有村民持陈性光提供的铁锤和鹤嘴锄上船打砸,并将船上的柴油桶打破,将柴油倒在3艘船上,许振勇从岸边捡干草用于引火, 许声定、许振旺、邓伦忠、许振勇上船点火焚烧3艘采沙船上的4台发动机和16桶柴油。经鉴定,16桶柴油价值3581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声定、许振旺、许振勇、邓伦忠、陈性光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预谋,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价值3581元,且情节严重,其中许声定、许振旺、许振勇、陈性光参与二次,邓伦忠参与一次;许声定、许振旺、许振勇、邓伦忠、陈性光等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许声定、许振旺、许振勇、邓伦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性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许声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许振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许振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邓伦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性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许振旺、许振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许振旺、许振勇的上诉,维持原判。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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