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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

2016年05月25日 16:52:51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形成了有力震慑。本刊特组织专题报道,刊发有关部门关于治理该领域腐败问题的分析报告,以及对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的采访等,供参考。

标本兼治 多管齐下

有效治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

钟纪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以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山西、内蒙古等矿产资源大省,都对治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开展了集中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方,腐败蔓延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案件逐年攀升,牵扯部门和人员广泛,滋生腐败的环节较多,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十分严重。

  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之所以突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矿产资源开发行政权力介入深,权力寻租空间大;二是相关部门和企业制约权力的制度不健全,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监督失之于宽松软。治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难度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强化问责,压实党委主体责任。一些涉矿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腐败问题遮掩护短;纪委问责不严,追责不力。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等矿产资源富集的省区,国土资源、能源等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承担审批、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国资委、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国有矿产企业的党委(党组)要全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把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同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要定期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相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纪检机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严肃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反腐败工作职责的,本地区、本单位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深化派驻纪检组以及国企纪检体制改革,筑牢防治腐败的前沿防线。目前涉矿监管部门和国有矿产企业的纪检机构,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乏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派驻纪检组以及国企纪委的作用,迫在眉睫。要完善机构,增强权威,省级纪委特别是矿产资源富集地区纪委,要尽快实现对涉矿监管部门派驻全覆盖,加强派驻涉矿监管部门纪检组的力量,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要明确职能,聚焦主业,派驻纪检组以及国有矿产企业纪委要找准定位,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围绕纪律审查重点,坚持原则,敢于亮剑。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探索开展本系统巡视巡察工作,发挥利剑作用。要充实力量,提高能力,派驻纪检组以及国有矿产企业纪委要充实选调一批具有矿产专业知识或从业经历的干部,强化履职能力,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专职专责,不得分管、兼任与纪检工作无关的业务和职务。

  精准发力,增强执纪的有效性。受矿业权审批不透明、专业性强等因素影响,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隐蔽性较强,往往难以发现,执纪难度较大。为此,必须创新执纪方式,对症下药,加大审查力度。要提高问题线索发现率,更好地发挥巡视和审计的作用。各级巡视、巡察组要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涉矿腐败问题,适时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专项巡视。审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涉及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审计对象的范围、数量和类型,扩大矿产资源专项审计的范围和项目,在经济责任等其他审计中,更加关注涉矿事项。纪检机构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存量线索要进行全面清理,集中排查,及时处置。要提高纪律审查的质量,深挖细查,“顺藤摸瓜”,严肃查处“窝案”“串案”。在审查受贿领导干部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矿产企业主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运用好执纪成果,将典型案例通过印发通报、制作电教片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矿产资源开发在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倒逼案发单位及相关部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

  突出重点,加强对关键环节和岗位的监督。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和岗位比较集中的特点,抓住关键,创新方式,提高监督的前瞻性、主动性。要围绕矿产资源出让、转让以及生产经营中涉及的立项核准、矿井建设、竣工验收、证照办理、价款评估、执法监管等关键环节,以及每个环节中的重要节点,深入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要加强对涉矿地区党政机关主要领导、矿产资源审批和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关键岗位负责人、涉矿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三方面重点人的监督,经常开展廉政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防微杜渐。

  加强纪委与涉矿监管部门、国有矿产企业、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形成防治合力。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纪检机关在业务指导、纪律审查措施使用等方面,要给予派驻涉矿监管部门纪检组、国有矿产企业纪委帮助和支持,形成纵向工作合力。纪检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要加强与外部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要组织协调公安、检察、审判、审计机关以及巡视组等,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腐败问题快查快结,从严查处。涉矿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特别是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监管部门业务或职责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形成监管合力。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土壤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用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把该放的放下去,比如,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全面深化国有矿产企业改革;加快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增强审批透明度,将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剥离,尽可能减少行政权力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不合理干预。另一方面,把该管的管起来,比如,整合涉矿监管部门职能,探索对矿产资源实施一体化管理;加强对矿业权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运行程序;加强政府调控,强化政策制定,深化税费改革,提供有效公共服务。

  公开公平,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秩序。要完善矿产资源一级市场招拍挂制度,新设矿业权初次配置矿产资源时,要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规范固化程序,严格准入门槛,防止暗箱操作,做到信息公开、评估科学、资源收益最大化。要强化矿业权二级市场的调控监管,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二级市场依法流转,以出售、作价出资等形式公开转让。要完善矿业权交易平台,严格交易主体准入和交易程序。配套建立权威信息发布制度,公示内容要全面详细,公示时间和程序要到位,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放开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政府定价权,逐步形成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价格体系。

  健全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制约。要加强企业党建工作,把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企业,强化企业党的意识和领导作用,把企业纪委监督与业务监督有机融合起来,从制度上把党建工作任务量化、细化、具体化。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老三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职能,依据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原则,有机渗透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当中,建立健全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协调顺畅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要健全企业监管制度,特别是完善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抓紧出台《关于建立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认真落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对失职渎职、内外勾结等导致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的,要严肃追责。

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透视

记者 李靔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李建功、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王登记、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等人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在形成有力震慑的同时,也凸显了问题的严重复杂。从查处的问题看,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现象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十分严重

  201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一案。检察院指控,沈培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矿业公司在兼并其他公司、销售铁矿石、协调治理超载运输、开发铜矿项目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5万元。

  不只沈培平,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中管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涉矿腐败问题。与其他领域相比,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大案要案较多,涉及的领导干部级别高,或身居重要岗位。山西、四川、中石油等重大腐败案件中,都有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牵扯其中。

  涉案金额巨大,是矿产资源领域腐败的显著特点。不少腐败案件涉及金额上千万,有的甚至过亿。不容忽视的是,其中的“小官大贪”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比如,乡镇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人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等机会贪污受贿,有的涉案金额达上百万。

  通过十八大以来巡视和执纪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矿产资源领域腐败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周期性。在31个省(区、市)中,有13个地方被中央巡视组指出存在涉矿腐败问题,占比达41.9%,且都是矿产资源富集的地区。从被查处人员的违纪违法时间来看,大多是在能源价格大涨期间。

  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危害十分严重。一些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隐藏的腐败问题,正是由于有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长远来看,涉矿领域腐败还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比如,广东省广州市国土和房管局原地矿管理处副处长乔倩等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审批、监管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致使某公司连续超层越界非法开采花岗岩矿石500余万立方米,不仅造成近2亿元经济损失,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领导干部与矿产企业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不仅在经济上共同攫取国有资源,而且结成政治利益同盟,不断向政治领域渗透。山西发生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煤炭及相关领域,有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老板谋取不法利益,作为回报,一些老板不惜花重金为官员买官,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

  滋生腐败环节多,“窝案”“串案”频发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腐败现象在矿产资源开发各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及立项核准、矿井建设、竣工验收、证照办理、价款评估、执法监管等多个环节,且“窝案”“串案”频发。

  “以审批权换好处、通过公权力的隐性投资为个人牟利已经成为能源领域腐败的主要手段。”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毕雁英表示。相对其他领域,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有些矿业权申请人为尽快取得矿业权,便想尽办法寻找“捷径”。由于手握资源开发审批大权,一些领导干部或被矿老板“围猎”,或主动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正厅级巡视员杨先静和安徽大昌矿业公司董事长吉立昌,就是典型的“权钱合作”关系。2010年,杨先静违规批准,将按国家规定必须招拍挂的范桥铁矿探矿权,作价1.5亿元“直接转让”给吉立昌控股的公司,而其实际价值为8.1亿元。2011年挂牌出让霍邱周集铁矿探矿权时,杨先静擅自更改厅长办公会决定,加入只有吉立昌公司一家符合的准入条件。作为回报,吉立昌先后四次给杨先静送去人民币1001万元、美元0.2万元。

  除帮助矿业公司违规获取矿业权,有的领导干部还接受请托,为不具备探矿、采矿资质条件的申请人,违法办理、颁发年检、相关许可证,或者在办理上述事项时,违法为申请人完善申请资料、缩短呈报时间、协调疏通关系。如甘肃省肃北县原县长曼曼,收取多名矿老板贿赂,违规审批办理证照,为其非法开采金矿“大开绿灯”,造成国有金矿资产流失。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需征缴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等资金。在价款评估环节,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审批、核价等权力,为送审者少定、漏定资源价款,或是在矿产资源费的缴纳、管理中,擅自减免或缓缴规费,从中收受贿赂。

  在执法监管环节,一些执法监管人员借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大肆索贿受贿。以煤矿为例,日常生产经营中,煤炭、煤监、环保、国土、公安、税务等数十个部门都有执法监管权,有的在行政执法和监管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为自己捞取好处。

  矿产资源领域滋生腐败的环节多、廉政风险点多,涉及部门和人员十分广泛。从近年来查处的涉矿腐败案件来看,遍及中央、省、市、县、乡等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多个政府部门及其人员。

  利益联系千丝万缕,矿产资源领域腐败“窝案”、“串案”、“案中案”特点明显,普遍存在查处一个、带出一串的现象。据媒体报道,很多涉矿腐败案件中,上下级、同级及各单位配合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违纪违法链条。比如在山西省吕梁市,先后两任市委书记聂春玉、杜善学,市长丁雪峰,副市长张中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良森,以及离石区委书记闫刚平、柳林县委书记王宁、孝义市市长王建国等人,都因涉煤腐败被调查。

  手段隐蔽多样,发现和查处难度大

  “有的通过向业主推荐相关规划设计、检测、评估机构,并向该机构按一定比例收取回扣牟取私利;有的接受行贿人以‘信息赞助费’‘专家咨询费’等名目所给的财物。”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矿产资源领域腐败手段多样且具有隐蔽性,一些领导干部打着各种幌子牟取私利。

  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度在矿产资源领域屡禁不绝。有的为掩人耳目,借他人名义,肥自己腰包。如湖南省张家界市政协原副主席高建国,在担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矿山企业。内蒙古某能源交通公司煤炭业务部原经理王某等人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经营与所在国有企业相同的业务,并与相关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为个人牟取巨额利益。

  更为隐蔽的是,有的党政机关和国企领导干部通过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2015年6月,中央第六巡视组向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反馈巡视情况时就指出:“领导人员帮助配偶、亲属经商谋利,与民企老板相互串通、输送利益,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失职渎职等问题时有发生。”从涉矿腐败案件来看,有的人大搞“暗箱操作”,通过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批条子、作暗示,为亲属开办的矿业公司承揽业务;有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将配偶、子女、秘书等身边人作为其特定关系人,由这些“替身”利用其职务影响,干预和插手矿产资源领域经济活动,间接为自己或为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

  正是由于矿业开采审批环节多、涉及人员广、搞腐败的人手段隐蔽多样,相比其他领域,涉矿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发现和查处难度较大。参与执纪审查的纪委工作人员介绍,很多涉矿腐败案中,行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同盟,上下编织起庞大的关系网,加之有的单位信息不透明、监管不到位,局外人很难掌握其中的交易内幕,往往需要通过巡视和审计等多种方式才能揭开腐败的“盖子”。

  鉴于此,治理矿产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必须用好巡视和审计,提高问题发现率,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在坚持惩治这一手不放松的同时,还要强化治本,通过建章立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各方面监督,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深化问题整改 着力建章立制

——访中央纪委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组长赵凤桐

记者 李靔

  针对巡视、执纪审查和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自2015年7月起,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央纪委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组长赵凤桐。

  细化任务,督促整改落实

  国土资源部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部长姜大明任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召开全系统视频会议,要求各地深化问题整改。赵凤桐介绍,以审计查出问题为导向,国土资源部从违法违规出让转让矿业权,欠缴少征、违规减免和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矿业权,以及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等4方面,分别提出专项整治任务和整改要求,并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

  为及时跟踪掌握各地整改进展情况,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深入基层调研,将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作为重点调研、督导内容。2015年9月和今年2月,先后两次共组织13个督导组,赴25个省(区、市)、44个地(市、州、盟)、93个矿山现场,开展专项督导,督促地方整改落实。

  在国土资源部的督促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对政策界限清晰的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的提出解决方案,扎实推进问题整改。比如,河南将整改任务分解到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河北、黑龙江部署清查清理机关及干部职工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经营活动,内蒙古开展矿产地和煤炭资源配置项目专项清理,云南全面清理并及时建立健全矿业权价款台账,辽宁、山东、四川开展自查自纠,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同步进行整改。

  标本兼治,解决突出问题

  通过分类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部分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解决,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所增强,还推动了一批制度建设。”赵凤桐表示。

  违法违规出让转让矿业权问题一度十分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已审计的14个省份严格依法依规整改,共整改纠正776宗;2015年接受审计的6个省份,按照边审计边整改的要求,已整改纠正41宗;尚未进行审计的省份,参照审计相关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发现312宗违法违规出让转让矿业权,已整改纠正205宗。

  在专项整治中,欠缴少征、违规减免和使用的矿产资源相关资金得到追缴整改,有效维护了国家权益。与此同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持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日常监管,加大矿产资源执法力度,一批圈而不探、超开采控制指标、虚假整合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受到查处。

  “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在严惩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针对存在的制度漏洞,国土资源部在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国家财政出资勘查成果管理和矿业权价款评估制度等5方面,出台了10多项管理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各省(区、市)共出台、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1件、规范性文件146件,正在研究制订、近期拟出台40余件,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

  深化改革,强化监督执纪

  “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必须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倒逼、深化改革,同时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执纪职责。”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国土资源部将积极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出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同时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国土资源部还将全面公开矿业权出让、转让、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审批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加审批透明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着力改进监督方式。”赵凤桐告诉记者,纪检组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涉矿腐败问题线索的核查协查力度,对出现的腐败问题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形成震慑。

  赵凤桐还表示,纪检组在监督执纪中注重运用“四种形态”,瞪大眼睛、伸长耳朵,对涉矿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近期将对全国国土资源系统10年来发生的涉矿腐败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有针对性开展岗位警示教育,使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充当保护伞 终致陷囹圄

——江西省安远县矿管局原局长凌永生违纪违法案例剖析

李伟 淦季轩

  安远县是江西省赣州市7个稀土主要生产县之一。丰富的稀土资源,本应服务国家、造福百姓,却成为个别人“靠山吃山”、官商勾结的筹码。安远县矿管局原局长凌永生就是这样一个反面典型。

  经查,凌永生自担任安远县矿管局局长以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起42次,共计价值人民币921.051万元、829.791万元财物(其中价值人民币397.286万元的20吨稀土未得逞),共同犯罪中凌永生实际分得260万元人民币,单独收受他人113.86万元财物。

  其实,凌永生并不是一开始就如此贪婪。2009年8月,凌永生从寻乌县矿管局副局长调任安远县矿管局局长,初到安远,凌永生豪情满怀,工作敬业,并向全局干部职工“保证”,要做一名勤政廉政的领导,不踩纪律“红线”,与企业老板划清界限。

  然而,随着在工作中与老板们的接触增多,凌永生感觉这些人文化水平都不高,也没有什么本事和能力,但赚的钱远远超过自己,日子过得十分精彩。在感叹自己样样不如人、生活太单调的同时,他的心态越来越失衡。

  此时,一些别有用心的矿主盯住了握有审批等权力的凌永生,用金钱对他进行“围猎”。禁不住诱惑,凌永生开始利用权力为不法商人办理采矿证、审批手续、变更作业范围等,为非法开采稀土者“开绿灯”,逐渐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权力“关照”,金钱“答谢”。2011年5月,安远县蔡坊乡岗下稀土矿7号采区承包人邝某为感谢凌永生,分两次送上人民币56万元。2012年中秋节,安远县新龙乡坪岗村老板潘某为感谢凌永生对其非法开采稀土过程中的“关照”,送给他人民币23.5万元。2013年春节,为办理寻全高速公路安远段压覆稀土回收工程申报审批手续,老板刘某在凌永生家中送上人民币5万元。

  身为矿管局局长的凌永生贪欲攻心,还以干股入股的方式参与稀土开采,并接受稀土实物贿赂。一边收受稀土矿区老板、工程公司“答谢费”,另一边,凌永生还向上级领导行贿。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凌永生在逢年过节时累计送给时任安远县县委书记邝光华10万元红包,随后,邝逐渐对矿管工作放手、放权,导致当地稀土非法开采现象泛滥。

  2014年11月,凌永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作者单位:江西省纪委宣传部)

  点评:斩断权钱交易的利益链

  凌永生虽然级别不高,但因为掌握着矿产资源审批大权,也就有了进行权钱交易的“资本”。非法矿主大肆行贿寻求保护伞,有关领导以矿为筹码谋求财富,如此官商勾结、抱团腐败,形成了一条黑色的利益链。“权”字开道、“利”字当头,党员干部丧失了底线的恶果,是让国家珍贵的矿产资源成为牺牲品,党的事业和党的组织受到严重损害。

  治理矿产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必须斩断权钱交易的利益链。这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大查办力度,对向矿产资源伸手的施以重拳、决不手软,持续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又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对权力进行刚性约束和有效规范,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标本兼治、多管齐下,才能不给权钱交易行为以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挤压腐败滋生的空间。

【纠错】 [责任编辑: 泓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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