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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款”于法无据

2016年05月31日 03:31:02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不久前,福州网友“一枚稳重的西红柿”发布微博称她被所在公司罚了200元钱,而罚款的原因竟然是上班时间上厕所超时。之前公司下发通知称,“为了提高大家的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特规定: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15分钟,违者罚款200元。这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勤考核奖惩,本是自然不过,但除了制度本身的人性化、亲和力外,一切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不能撇开国法,执行企业的一套“家法”。如果“家法”与国法不符、抵触,则是无效的,将构成违法侵权,员工依法可以向劳动、司法等部门举报投诉或起诉。

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扣发工资等方式,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罚款”。但“企业罚款权”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是于法无据的。

企业罚款权系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明确规定该《条例》废止,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替代。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权。

也即,现行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已经失去对员工实施罚款的法律依据。如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规定,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不但于法无据,还有引起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动行政处罚等的法律风险。

而且,罚款一般应由行政、司法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对象实施。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企业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不能越权行使。

此外,《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宪法》更严格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如果企业以克扣工资的形式进行“罚款”,也将违反劳动法乃至宪法,侵犯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和财产权。

只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并未排斥用人单位以经济挂钩的方式行使劳动管理权。企业可以将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将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要求纳入绩效考核。如果员工违规行为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且可采用扣减工资的方式赔偿损失。但即便如此,罚款作为一种惩罚性措施,而非经济损失赔偿,企业也不能“以扣代罚”,并且要保障完善相应的举证和处罚程序,体现合法与公平。

现实中,无论是私营、外资、股份制企业等,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对职工乱罚款、滥罚款的问题,不但于法无据,更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认同感,破坏了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壮大。这就需要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反思,提升依法经营法律意识,培育现代企业精神和文化,并有效改观,而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也应紧紧跟上。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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