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将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更好地配合慈善法的实施,5月26日民政部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规定提供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可直接申请登记。
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在我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达33.1万多家,已经占据了我国66万多家社会组织的半壁江山。
据了解,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同时,相较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这一命名更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社会组织性质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相对于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了条例名称和相关概念,调整完善了管理体制,统一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规范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同时,意见稿还降低社会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对于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在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