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
近日,山东、广东等地连续发生三起学生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导致受害人猝死或自杀,悲剧的发生让人扼腕痛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使得电信诈骗这个老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线。令人欣慰的是在案件发生后仅仅一月有余,这三起案件全部告破,28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以南京为例,2016年电信诈骗案件已经达到所有立案刑事案件的20%,是否每一起电信诈骗案件都可以复制这三起案件,做到快速侦破呢?显然不现实,并非所有电信诈骗案件都能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举全国公安之力,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集中破案,相对于行政管理区域化,显然罪犯“自由度”更高。
笔者曾经询问过很多公安机关的基层办案人员:“为什么电信诈骗案件这么难以破获?”绝大多数的答案不是警力不足,办案资金不足等等,却是银行、通讯、网络商户等的不配合。公安机关行使公权力或多或少侵犯了银行、通讯、网络商户所代表的私权利,他们有义务维护客户的隐私,说他们不配合确实冤枉。可是,如果这些隐私没有被泄露出去,哪有那么多人被骗?
任何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都会有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电信诈骗案件也是如此。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银行、通讯、网络商家在这场博弈中既是博弈的一方,又是博弈的裁判。笔者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还是2002年发布的,明显不适应当下。三大通讯运营商实名登记还未全面实行,170、171等虚拟号段又层出不穷地出现。很多网络商家必须要办案机关派专人到其位于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的总部,才会及时配合查询。可是在这些繁琐的查询过程中,受害人被诈骗的钱款往往已被取走,甚至到了境外,很难再追回。
遏制电信诈骗肆无忌惮的扰民、诈骗、违法行为,必须在保护公权力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和维护私权利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即给电信诈骗中的这场博弈加一个裁判。这个裁判不代表公权力或者私权利中的一方,也不是刑法、刑诉法或者各部门法中零零碎碎提到的法律条文,而是一部全面的、细致的、有明确规定的,不管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可以充分主张和约束的法律法规。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电信诈骗案件的蔓延之势。
(作者系南京市政协委员、致公党南京市委副主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