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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补齐治理短板

2020年08月04日 11:33:17 来源: 北京日报

  现在智能社会的治理比其他任何形态的社会治理都更加复杂,它既有针对智能科技的极强专业性,又具有面向公众的广泛社会性。实行以法科共治、法德共治、多元共治为基础的法律秩序,是补齐“治理短板”的重要法宝,也是构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必然选择。

  法律和科技共治

  我们既往的研究基本局限于科技对法律的作用、法律对科技的反作用这样一种线性思维上。而当科技进步逐渐主导我们的生活、主宰我们的世界的时候,这种思维方式和理论模式显然已经失效,代之而起的是法律和科技共治模式。法科共治的目的在于推进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的深度融合。当下,我国不仅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度优势,还具有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领先全球的科技优势。可以预见,当科技与制度深度融合之时,我国的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必将形成新的综合优势,使智能社会治理产生巨大效能。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运行,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创建,全国各地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的建设,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全面运行,都表明中国之治正借助新科技优势而取得无与伦比的治理效能。

  诚信治理为法律和科技共治提供了一个范例。在传统社会,诚信治理依靠的是法律和道德手段;在智能社会,科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应用能力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都为维护社会诚信、建设信用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是通过电子途径完成的,就会留痕,被完整记录并保存下来。每个人关乎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活动信息,尤其是缺失诚信、违约侵权的不良行为和活动等都会被记录在案,无法涂改、遗忘不了、删除不能,这就倒逼人们在智能技术的监督下诚实守信、谨言慎行、远离邪恶。特别是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后,各种信息永恒保存,就更迫使人们自觉规范行为、树立诚信形象、建立个人良好信用记录。可见,许多法律和道德禁止不住的失信言行却被智能科技管起来了,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的同时,也使社会更文明。

  法律和道德共治

  我国作为率先进入智能社会的东方大国,特别重视人工智能等智能科技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的伦理和法律研究,提高道德约束和法律应对的能力。如今,高科技进展飞速,普通公民对高新科技陌生疏离、科技异化和公共风险滋生,尤其需要在伦理和法理的结合上,对新科技背景下的人伦关系、社会秩序进行审视和反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主体的重新审视。例如,对“机器人”的社会属性如何界定?人工智能体是否发展到某种程度就可以视为或拟制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二是对科技带来的社会风险、社会结构重塑等问题的应对。致力于建构新技术条件下理想的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确立科技研发、运用过程中相关主体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和法理原则,始终从人的价值出发,促进科技向善。

  近年来,各国都在对人工智能进行伦理和法理方面的研究探索。例如,欧洲机器人研究网络(EURON)发布《机器人伦理学路线图》,韩国工商能源部颁布《机器人伦理宪章》,日本组织专家团队起草了《下一代机器人安全问题指引方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航天局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机器人伦理学”研究。此外,诸多行业组织、公司企业也在伦理规范方面强化了人工智能专家的专业责任。例如,日本人工智能学会内部设置了伦理委员会,中国的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同样强化了人工智能专家的伦理职责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社会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一些人工智能专家更是呼吁在人工智能产品中预设道德准则进行伦理指引,甚至建议为人工智能体安装“道德黑匣子”以记录其自主决定与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其“越轨行为”。在加强伦理引导和约束的同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开发、使用和产业发展的法律约束与惩戒机制,确保人工智能科技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多元共治

  智能社会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行业、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的共同参与,实现党委统一领导下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局面。

  第一,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始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智能社会的治理必须紧紧依靠群众,不断塑造和培养治理的内生动力,真正让人民群众成为治理的主体力量。例如,在互联网治理中,仅仅依靠网信管理部门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方可收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效果。因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公民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权利,强化了政府部门受理、处置公民举报的责任,保障了公民通过网络举报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即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要着力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智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概念,精髓是“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共治必然指向共享,评价智能社会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就是共同体成员能否公平合理地参与智能社会治理、能否公正合理地分享智能科技带来的成果、能否切实感受到智能社会中的各种便利和权益。

  第三,实行多主体协同共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各环节,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优势,人大民主集中、立法决策作用;政府行政主导、严格执法作用;政协民主协商、参政议政作用;监察机关监督制约、依法反腐作用;司法机关定分止争、惩恶扬善作用;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联系群众、自治互律作用;发挥科学技术信息集成、精准服务作用。以此构建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的治理体系,形成智能社会科学的治理格局和强大的治理合力。

  智能社会治理特别需要政府和企业合作共治。智能科技企业和平台公司在智能社会治理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内生动力和天然优势,所以,要让他们拥有一定的,既是自治又是他治的规则制定权、审查管理权、责任追究权。政企合治的优势在于:一方面,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综合分析各种风险因素,提高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政企合作、多方参与,促进公共服务领域数据的集中和共享,使政府掌握的相关数据同企业积累的相关数据进行有效对接,形成智能社会治理的合力。

  智能社会已经到来,我们要以法治的理性、德性和力量引领和规制智能科技革命,让智能化系统更加安全可控、科技运用更合乎伦理法理,使之成为促进社会有序发展、共享发展、公平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的生产力基础。(作者:张文显 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

【纠错】 [责任编辑: 徐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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