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有何特点和制度优势?

发表于:2021-12-08 15:52:35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中国式民主道路的核心特征,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思考与实践成就。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全面性与过程性的统一。所谓民主的全面性,是指民主主体的广泛性、民主范围的全覆盖、全链接;所谓民主的过程性,是指民主实践的完整性、连续性,民主目标的有效性。

  民主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准则,它来源于西方,但并不意味着西方民主是实现民主的唯一方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西方选举民主、一人一票式民主的超越。相较于西方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有以下优势: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了选举民主和治理民主两个领域,贯穿于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整个过程。西式民主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人一票式的投票选举。由于受到资本的强力影响和控制,这种投票选举只是实现了形式民主而并非实质民主。很多时候,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人民投完票,民主权利就基本清零,类似于民主权利的一次性消费。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强调选举过程的人民参与投票,也强调选举之后的日常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人民参与,有效保证最广大人民尽可能最广泛参与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与西方民主的竞争与博弈相比,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政府与人民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合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共建共治共享,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形成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因此,相较于西方民主,人民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更强烈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强调立法过程的人民民主,也强调执法、司法过程的人民民主。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社区治理和服务情况时强调,“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这足以说明立法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重要地位。人民的意愿与需求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的起点,即执政党和政府需要通过精准的民意识别机制、以立法形式去有效回应现实生活中人民不断发展变化的利益诉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努力让人民群众对每一项立法感到满意,也努力让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因此,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视角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经过民主立法程序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确定为法律法规;二是在人民的民主监督之下,通过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实现这些法律和政策所表达的人民意志。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强调民主而且强调法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民主制度的效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法治若不以人民民主作为实质和灵魂,就难免蜕化为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民主若不以依法治国作为实现形式、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则落实为法治,就只能停留于空中楼阁。民主与法治相分离,要么是演变成无序的群体动乱和无政府状态,要么是退回到僵化的权力专制。

  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而是现实的政治实践过程。这个过程绝不意味着无法无天、绝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行使公共权力的无序过程,因为那只会导致全社会极度混乱,使人民当家作主走向反面。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加强法制来保障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综上所言,与经过数百年实践的西方民主相比,中国特色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探索与实践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还只是一种正在成长过程中的新型民主形式。我们要把上述种种优越性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优势和实效,还需要长期的理论总结与实践努力。

监制:李晓云
编辑:周佳苗
校对: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