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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大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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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时代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们关注的电商“刷单炒信”有着怎样的处罚措施?2017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联合专访,回答网民关心的问题。
精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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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治理“刷单炒信”这类行为有什么规定呢?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治理“刷单炒信”这类行为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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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灿
打击“刷单炒信”有了法律依据
打击“刷单炒信”有了法律依据
全社会特别是消费者非常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炒信的规定,因为这涉及到消费者购物时的参考值。差评如果变成好评,或者不显示,那么购物时的参考系就变了。
刷单炒信,是指在电商平台上的卖家通过安排刷手进行虚假交易,提高商品销量、好评率和店铺的信誉,从而提升商品或店铺检索排名,增加被消费者选择的交易机会的行为。刷单炒信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要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刷单者盈利了,但是消费者受到损害了,这明显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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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产品感觉似曾相识,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是我们俗称的“傍大牌”的行为,这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有没有针对的措施?

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产品感觉似曾相识,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是我们俗称的“傍大牌”的行为,这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有没有针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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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灿
“傍大牌”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打击的对象
“傍大牌”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打击的对象
这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这一条写下了重墨浓彩的一笔,为消费者识别仿冒、维护合法权益做了很好的规制。就像我刚才说的,消费者想购买某品牌的饮料,结果买到了假冒这个品牌的饮料,“傍大牌”实际上就是某些经营者通过仿冒别人的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为消费者认可的商业标识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误购,从而谋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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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都有哪些特点?鉴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都有哪些特点?鉴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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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红
对互联网提出的监管是一定要审慎、包容的监管执法原则。
对互联网提出的监管是一定要审慎、包容的监管执法原则。
我们在考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要重点考虑互联网的特点。
一是基于技术条件进行的,如采取一些程序主动跳转,采取一些程序屏蔽,这个技术手段往往和产品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它只不过是采取技术手段让你想使用的商品换一个来源。
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用户选择。本来我在A网站看得好好的跳出一个图来我以为就是A网站的图,一点开我跑到B网站去了,后面我所有的相应信息都是B网站的,但我自己并不知晓,那就妨碍了用户的选择。
三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比如A网站运营得好好的,我也是A网站的用户在看这个网站,跳转以后我就看不到A网站了。这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三个主要方面。
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得特别快,我们把它规定得怎么细致怎么周密也难以适应技术的进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其他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兜底的规定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应性和开放性更强,更有利于制止基于网络技术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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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江平
我特别赞同审慎监管,尤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
这一条在整个立法各个环节讨论得很热烈,一方面是关注度高,另一方面可能大家理解也不尽一致,我特别赞同的一点就是审慎监管,这在“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里面也强调了,尤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在不是非常清楚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研究、分析,只有非常清楚、非常明白、非常准确的情况下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包括具体规定进行执法,这一条比其他几条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宽容的态度进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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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灿
要从各方面,包括经济、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相对的经营者的利益,方方面面去考量。
要从各方面,包括经济、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相对的经营者的利益,方方面面去考量。
这一点我在参加全国人大进行讨论的时候,大家确实讨论得比较激烈。大家对这一条怎么去进行执法、怎么操作还是有一定担心的,对我们新的、互联网上的经济发展要怎么保护?违法的怎么打击?怎么较好地把握这个度很关键。对我们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来说,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对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有一定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它、了解它。遇到这种案子不仅从技术上,还要从各方面,包括经济、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相对的经营者的利益,方方面面去考量,这样才能比较好地把握这一条规定,才能把握审慎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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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对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都有哪些新的措施?

对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都有哪些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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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江平

新法修订针对这20多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一些改进。

新法修订针对这20多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一些改进。
新法修订针对这20多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一些改进。
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的一种重要权利,是无形资产。商业秘密对于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的维护和增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此,企业为了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有可能会不通过自己的研发、创新、市场开拓来创造新的商业秘密,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不正当的获取、不正当的披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这就会使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受到损害,同时消费者利益间接也会受到损害。
这次新法修订针对这20多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一些改进。
一是把利诱删除之后,改为贿赂和欺诈,这就更具体化,更便于执法。
二是对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应知的情况相对细化,叫做“明知是商业秘密的前员工、单位或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在执法中就更具体,在司法审判中更明确,预期性更强。侵犯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定的交叉。非典型的、交叉的、有大面积普遍性的,通过私权的维护社会成本极其巨大的,就通过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公权力的规制来节约规制成本,减少因为不正当竞争带来损害的经营者、消费者的损失,达到一种预防和防范的作用。所以侵犯商业秘密条款的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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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红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力人的自我保护。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力人的自我保护。
从案件来讲是这样的,商业秘密发展的历史比其他工业产权要稍晚一点,因为商业秘密确实存在不好界定、难以界定,取证也很困难的问题。我还想跟大家说一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力人的自我保护,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什么叫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力人采取了保护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这三要素之一就是合理的保护措施,如果你自己都没有认识到,只是觉得这属于我,但是别人不应该用,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想,你没有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那你就白白流失了这个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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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那您跟大家支支招,我认为这是我的秘密,我应该怎么做呢?

那您跟大家支支招,我认为这是我的秘密,我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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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红

一定要有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保护措施,有保护的意愿、有具体的措施,并且行为适当,这才构成商业秘密。

一定要有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保护措施,有保护的意愿、有具体的措施,并且行为适当,这才构成商业秘密。
首先你要确定这是一个秘密,你要有必要的保护手段,你得告诉接触到这个信息的人,比如员工,你要跟他签订合同告诉他这是商业秘密,不可外传也不可擅自使用。合同还要规定你在职期间要遵守哪些,离职或者跳槽了应该承诺哪些,比如不能很快到相同行业就职,这叫近业禁止,要有这方面的规定。
还要有保密措施,比如电脑专人专用、设置密码,或者车间不能随便进,不是说保护商业秘密一定是天衣无缝,苍蝇都飞不进去,绝对的保密也是不存在的,但只要采取了跟商业秘密价值相匹配的保护措施就可以了。一定要有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保护措施,有保护的意愿、有具体的措施,并且行为适当,这才构成商业秘密。跳槽确实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因为它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技术创新,保护商业秘密,二是员工权力保护,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技术人员也要生活,跳槽以后技术手段就是维持他生活的主要来源。可以说在脑子里的东西就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内容,信息是无形的,光盘、图纸都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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