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考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要重点考虑互联网的特点。
一是基于技术条件进行的,如采取一些程序主动跳转,采取一些程序屏蔽,这个技术手段往往和产品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它只不过是采取技术手段让你想使用的商品换一个来源。
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用户选择。本来我在A网站看得好好的跳出一个图来我以为就是A网站的图,一点开我跑到B网站去了,后面我所有的相应信息都是B网站的,但我自己并不知晓,那就妨碍了用户的选择。
三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比如A网站运营得好好的,我也是A网站的用户在看这个网站,跳转以后我就看不到A网站了。这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三个主要方面。
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得特别快,我们把它规定得怎么细致怎么周密也难以适应技术的进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其他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兜底的规定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应性和开放性更强,更有利于制止基于网络技术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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