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10-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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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就六合盛公司开发的通化市法兰西印象—塞纳左岸两个标段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价款分别为50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该工程建设施工的未尽事项。2013年6月13日,双方签订《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阶段结算书》,双方确认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工程结算价款。后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2014年5月10日,签订《排屋及收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排屋及收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用以约定双方就案涉工程楼盘收尾工程施工内容及合同价款。2015年5月15日,六合盛公司向中建一局出具《施工工期顺延说明》,将工程竣工日期延至2015年6月10日。现中建一局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六合盛公司按约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赔偿款。六合盛公司辩称,因中建一局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权拒付工程款,故六合盛公司不存在违约。一审法院判令六合盛公司向中建一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逾期付款赔偿金、误工损失以及中建一局享有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六合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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