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导火索
影子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和商业银行遭遇的挤兑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源自负债端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在2010年公布的调查结果认为: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自2007年起爆发了流动性危机、挤兑危机;在2008年,大量影子银行机构倒闭,发生了金融恐慌,形成了市场流动性枯竭——影子银行挤兑——影子银行倒闭的金融危机。影子银行机构的倒闭与商业银行遭遇的挤兑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源自负债端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以华尔街投资银行贝尔斯登(Bear Stern)为例,其当时面临的情况是:旗下两只基金的客户要求兑现短期资产,而贝尔斯登没有足够的资本金,也不能迅速卖出长期资产支付客户资金。由此,客户和交易对手方抛售资产,直接冻结其有限的流动性,最终导致贝尔斯登的灭亡。
与传统银行不同,影子银行机构没有权利吸收存款,其融资高度依赖金融市场。如同存款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是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主要融资方式。简而言之,证券借贷就是某一个拥有证券(股票、债券)的投资者将其借给另外一个投资者,贷出者获取证券收益或借贷费用,以提高其在货币市场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借入者需要在一段时间后如数归还证券,其目的最初是清算交割,后演变为做空,或将这些证券投入回购市场再次交易。回购协议和证券贷款的经济学原理相同,但抵押品有别,证券借贷可以是“证券—证券”或“现金—证券”方式,而回购协议只能是“现金—证券”。
金融危机期间,证券借贷市场和回购协议市场都发生了挤兑,这是次贷危机爆发并蔓延的关键。回购市场的挤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预留扣减率上升后强迫借入者去杠杆化,从而导致挤兑;另一种是当抵押品质量不高、债权人拒绝对回购融资展期时,高度依赖回购市场融资的影子银行遭遇挤兑。证券借贷市场的挤兑则是另外一种情形,即证券借贷中的现金再投资存在过度投机,导致了资产负债的极端错配,当整个市场开始去杠杆化时,证券借入者试图返还证券、促使不流动的资产流动起来,这种行为导致了证券借入方的巨额成本和损失。由此,与影子银行体系紧密相关的短期债务市场出现了流动性危机。
当影子银行体系赖以生存的“血液”——回购协议等短期负债出现问题时,大型投资银行等关键的影子银行机构倒闭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影子银行机构之间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单个机构倒闭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和资产抛售的羊群效应,最终导致整个影子银行体系出现流动性危机。此时,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及时救助并制止回购协议市场的恐慌行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就有机会被制止。但是,影子银行体系长期游离于中央银行的管辖之外,也因此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最后引发了此次金融危机。
辩证看影响
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信贷形成补充,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缺失积累系统性风险
应该说,影子银行体系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积极的一面。影子银行的出现、发展与繁荣,都是在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无法完全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之际,作为非银行信用中介,影子银行体系对商业银行信贷形成补充、推动了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服务效率。以美国为例,美国影子银行体系以资产证券化积极带动了金融市场的诸多金融创新,加速了美国金融结构从银行主导转向金融市场主导,不但降低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也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更多财富管理选择。因此,影子银行体系对商业银行信贷的补充和金融体系的完善作用都不可否定。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缺失,其风险迅速积累,成为整个金融业的一大隐患,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首先,通过“短期融资+中长期(贷款)投资”模式,影子银行体系部分复制了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因此也存在商业银行固有的风险,如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等。其次,因监管套利而产生的影子银行体系,不受监管和最后贷款人救助。如果其内部风险管理不到位,比商业银行体系的风险更大,很容易由局部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以美国的影子银行为例,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行为具有顺周期性。决定影子银行信用创造规模的是证券融资中的预留扣减率和保证金比率,二者都是动态变化的,由单个机构根据金融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在市场繁荣时期,预期比较乐观,加之市场竞争因素,这两个比率都相应较低,对应的利差和杠杆比率较高,因此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规模较大。在市场萧条时期,预期比较悲观,为了规避风险,单个机构均调高预留扣减率和保证金比率,与此对应,利差和杠杆比率都较低,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规模较小。由此,在市场繁荣期,影子银行体系很容易推高资产价格泡沫,而一旦资产价格出现反转,市场预期反向调整,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链很容易断裂,从而引发债务—通缩—破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监管在行动
各国纷纷出台金融改革法案,试图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范围,防范金融危机的再度发生
如何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是当前国际金融界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目前,具体制定影子银行监管政策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其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监管姿态是视影子银行体系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是企业和消费者的一个信用来源,应鼓励并规范。FSB当前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为:一是缓释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之间的交叉风险。二是减少货币市场基金挤兑。三是提高证券化透明度、规范其动机。四是抑制证券融资交易中的顺周期性和其他金融稳定风险。五是评估和缓释其他影子银行实体和活动的系统性风险。在此统一监管框架下,各成员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有所差异。
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 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提出准入、注册、退出等门槛限制,将影子银行机构纳入场内进行监测,意在“看清楚”影子银行机构和活动。在锁定影子银行体系的活动主体和范围之后,监管者进一步通过完善各类法律制度来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让原来没有的、不完善的监管变成“好的监管”,最终目的是减小该体系运行的系统性风险,使其能够稳健运行和发展。
欧元区国家的重点监管对象是全球对冲基金。原因在于,欧洲诸国是华尔街证券化链条中的“销售地”,而对冲基金是销售主体,是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对手方、证券化产品的主要交易者和投资者。限制对冲基金可以及时防止美国次贷产品的传染。2012年7月,欧洲中央银行发布《影子银行体系绿皮书》,开始全面构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框架:一是监测影子银行体系,尤其是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证券化相关的金融实体公司、回购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等。二是直接监管部分影子机构,如监管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和保险业特殊目的实体等。三是完善现有监管框架以全面监管影子银行实体和活动,包括银行体系监管、资产管理行业监管、信用风险转移活动监管;四是深入关注回购协议和证券借贷市场相关政策,或在将来强化监管。
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 行整体对影子银行体系保持了宽松监管,提出鼓励金融(产品)服务充分竞争和保持一定的透明度,鼓励金融执行当局根据金融服务或工具对消费者保护的动态影响,动态监管影子银行工具或活动等。主要原因是英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发展并不充分,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机构,需要继续壮大。而且在金融危机之后,宽松的监管环境有利于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欧美国家虽然监管侧重点不同,但监管框架总体存在诸多相似点:首先,都无意禁止影子银行体系的业务,而是修复其运行中的缺陷,强化监测,将其置于监管者的视野。其次,都致力于构建好的监管制度,而不是强势的监管。一个好的监管制度必然是鼓励金融发展,并致力于减少金融市场的摩擦,减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系统性风险,而不是凌驾于金融市场自身发展之上。再次,都将影子银行体系置于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视野下,赞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致力于构建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