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0日专电(记者熊琳)记者20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韩国演艺经纪公司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分别起诉中国籍艺人鹿晗及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目前,法院已经受理。
S.M.Entertainment公司(简称SM公司)诉称,2010年5月其公司与鹿晗签署了《专属协议》,鹿晗成为其公司旗下EXO组合的一名成员,是公司的专属艺人。根据《专属协议》的约定,公司享有鹿晗的排他性经纪权。在协议期限内,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得擅自或通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用于对鹿晗的培养、支持。在四年多权利持续不断地投资、包装等工作下,鹿晗成为人气偶像。鹿晗走红后,单方无故宣布退出EXO组合,给公司及EXO组合造成重大影响。韩束公司及普缇客公司均与演艺行业合作密切,明知SM公司与鹿晗的专属经纪关系,仍与鹿晗擅自直接展开合作,导致SM公司可得利益严重损害,无法取得正常经纪收益。
SM公司要求法院分别判令鹿晗与韩束公司、鹿晗与普缇客公司停止广告代言活动,并不得在SM公司专属经纪期间内再以任何类似方式合作;判令上述三被告在新浪网等多家媒体显著位置上向SM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目前,上述二案均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