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网售“假药”被判卖1赔3 已被工商罚33次
法院判决第三方销售商赔3倍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女士在购买电脑时已经明知索隆公司系卖家,故应当认定任女士与索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产品销售责任由索隆公司承担。
卓越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既未收取货款,亦未就此次交易对任女士作出任何承诺,故无需承担产品责任。
证据显示,索隆公司承诺出售的涉案电脑系联想一体机并预装Windows8操作系统,而涉案电脑及操作系统标配不符,且电脑中预装程序的安装时间与随机配送的装箱单显示的生产日期明显不符,索隆公司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故任女士主张索隆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买一赔三于法有据。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索隆公司赔偿任女士1万余元。索隆公司不服,2015年4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了仿水晶首饰、虚假宣传的电脑,亚马逊商城还被曝销售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艾灸条。
2014年5月16日,韦先生在亚马逊商城买了30盒“绿源堂艾灸条”,共消费1154.4元。
“绿源堂艾灸条”的网页宣传及产品上都写有“极品”二字。“买了一查,才发现它连批号都没有。”韦先生说。
韦先生认为亚马逊商城出售问题艾灸条,已经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买一赔三。
法庭上,卓越公司的答辩意见依然如故——产品不是卓越公司生产的,卓越公司只是在网页上客观展示产品信息,不构成欺诈。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法院认定,“极品”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不应在商品广告中使用。本案中,艾灸条外包装及条形码处均有明显的“极品”字样,属于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外,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艾灸相关产品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清艾条按药品进行管理;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按假药论处。
现涉案艾灸条外包装确未显示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卓越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故该产品有“假药”嫌疑。
法院认定,韦先生在亚马逊商城购买艾灸条,卓越公司为其开具了发票,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2015年4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买一赔三”。一审后,卓越公司上诉。今年4月,韦先生与卓越公司在二审过程和解。
日前,记者在亚马逊商城搜索“绿源堂艾灸条”,网站显示出有6个产品,其中两个还是标有“极品”字样,但目前6个产品均是无货状态。
消费提醒
网购时勿忘截图可作为证据
随着网购的持续火热,网购维权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重视。但网购不同于实体店,出现纠纷后如何收集证据进行维权,有其特殊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律师说,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把购物发票、小票留好,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认定买卖关系的存在。而在网购中,因为都是电子化购物,则应及时对订单、宣传页面、商品详情、送货详情等进行截图留存,避免商家后台删除,导致证据遗失。
“另外,对于网购的问题商品,如有必要或需要,应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王晓营说,如果消费者主张的侵权问题成立,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败诉的商家支付消费者前期所进行的鉴定费用。
王晓营律师强调,除了前期准备证据外,到了法院去起诉“谁”,可以顺利维权,拿到赔偿,则是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的。
出事后告亚马逊需满足条件
王晓营律师对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表示,根据《消法》规定,“谁卖你的东西,谁给你提供的服务,你找谁去。”
她说,这可以衍生出两个含义。第一,问题产品是购物网站自营的,产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可以直 接到法院起诉网购的网站;第二,如果问题产品为购物网站中的第三方卖家所售,购物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那么在购物网站明示了第三方卖家的具体信 息,比如联系方式、地址等,消费者可以找到第三方卖家,这样消费者则应起诉第三方卖家进行维权。因为这种情况下,购物网站与消费者没有任何买卖关系。
王晓营分析,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亚马逊网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或导致其缺乏监管动力,致使第三方商家频频出现问题。而销售者对亚马逊网站的第三方商家性质缺乏了解,出于对亚马逊网站的信任进行购买,事后出现问题往往直接起诉亚马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