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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关系研究“指南针计划”2017年度项目申请指南

2016年09月26日 16:36:49 来源: 外交部

    中欧关系研究“指南针计划” (下称“计划”)2017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业已启动。“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对欧盟、欧洲国家和中欧关系的研究,促进中欧交流与合作。现将有关项目及申请要求公布如下:

    一、资助项目

    (一)中国学者课题研究项目

    资助国内专家学者进行相关课题研究。每项课题经费申请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中欧学者联合课题研究项目

     资助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牵头与欧方智库、相关领域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在相关领域开展联合课题研究项目。题目及合作形式自定,由中方牵头机构提出申请,外方学术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外方研究内容须提供原文并附中文译文。每项课题经费申请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三)举办研讨会

    资助国内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举办涉欧主题的研讨会。

    (四)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国内专家学者赴欧洲国家出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

    (五)如各单位有其他项目需求,符合“计划”宗旨和有关规定的,亦可予资助。

     二、有关项目参考研究方向:

    1、欧洲政治安全形势、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及变化趋势(例如,英国脱欧的后续发展及影响);2、欧盟及欧洲国家治国理政经验、欧盟决策机制、重要法律法规、重大发展战略等;3、欧盟及欧洲国家对外政策、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全球战略、大国关系互动等;4、中欧政治、经贸等各领域关系中的新现象、新问题;5、北约等其他相关组织。

    申请项目宜具备创新性、开拓性和较高学术价值,研究成果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以增强决策参考价值。

     三、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申请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实力和较广泛的学术资源;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申请中外学者联合课题研究项目的牵头方须为中方学者或学术机构。 

    四、项目执行要求 

    (一)课题研究

     获准立项后,承办方须与“计划”秘书处签订《项目合同》。所有课题计划于2017年2月启动,于2017年10月中旬前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项目执行中期,应提交课题报告初稿或中期进度报告。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研究报告全文、报告简述(约3000至5000字)电子版和印制版以及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具体要求以《项目合同》为准。

    (二)举办研讨会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获准立项后,根据秘书处通知启动执行。关于研讨会的规模、会期和各项支出标准,国内学者研讨会须参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有关规定;如邀请外方专家、学者出席(原则上不承担国际旅费),须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执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各项标准须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执行。

    项目结束后,承办方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研讨成果/参会报告。如遇不可抗力需对项目执行进行调整,须及时与秘书处沟通。

    五、“计划”申请和经费拨付 

    (一)申请人应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就拟参与的具体项目向秘书处递交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和项目预算表)。预算应坚持节俭原则,科学制定,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二)递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秘书处将组织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评审及立项结果。

    (三)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项目合同》签订后,向申请人支付课题预算的30%,余款根据合同规定分期支付。

    (四)资助举办研讨会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由承办方/执行人提供原始发票,报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如确有需要,可申请预支部分经费。

    六、项目申请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并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特对2017年度研究基金申请作出如下限定: 

    1、课题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计划”研究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本《申请指南》其他“计划”课题项目的申请。

    2、不得把已出版且内容基本雷同的研究成果作为“计划”课题项目申报。 

    3、不得将“计划”课题向其他项目重复申报。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资格不符合本《申请指南》有关规定; 

    2、选题和预期研究成果与“计划”研究范围无关; 

    3、申请表填写有缺项、内容不实、弄虚作假,或相关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等; 

    4、有其他不良记录者。 

    (三)在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形者将予优先考虑: 

    1、承担过“计划”研究项目; 

    2、就所申请项目可提供自有配套资金; 

    3、对项目成果转化和利用有成熟想法(如拟在国家级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

    4、对“计划”申报和执行等内容提出过意见和建议。 

    附件:项目申请表(一) 、 (二)(三)

秘书处联系方式 

  电话:0086-10-65964572

  传真:0086-10-65962463 

  邮箱:ozs9@mfa.gov.cn 

“指南针计划”执行秘书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

 

【纠错】 [责任编辑: 李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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