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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五年,美欧日欠中国一个条约义务

2016年12月13日 07:23:1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日本经济产业省12月8日发布消息称,关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地位,已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视觉中国供图

  12月11日,中国迎来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周年。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成员国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然而,美、欧、日等部分世贸成员不仅拒绝履行当初的承诺,还故意搅浑水,将“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恶意捆绑,混为一谈。

  对于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等部分世贸成员的做法,多名国际贸易问题专家12月9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都明确表示,当前问题的核心是WTO成员应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而不在于它们是否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二者无必然联系,不应落入美欧日的话语陷阱。

  恶意将“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捆绑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仅适用15年,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能再依据议定书第15条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这本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法律条款,可是随着中国“入世”后在WTO框架内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WTO成员国悄悄引入了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将其与是否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恶意捆绑,给外界制造一个严重误解:似乎只有WTO成员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才能履行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美日欧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捆绑,是给其兑现终止‘替代国’做法额外强加一个附加条件,这对中国是极不公平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12月9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2001年中国签署“入世”协定时,明确规定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仅在中国“入世”之日起15年内适用,并未附加条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也向记者表示:“入世”议定书第15条并没有要求WTO成员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规定在中国“入世” 15年后,不论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是否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再对中国企业采用“替代国”做法。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赵萍在中新社12月9日主办的“国是论坛”上也表示,所谓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并没有纳入衡量中国是否履行WTO议定书责任的标准。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12月9日表示,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的,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任何关联。

  认定的主体是中国企业而非中国经济

  美欧等西方国家制造的另一大误解是将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人为泛化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WTO成员根据‘入世’议定书15条认定的主体应是中国企业,而非对中国经济的整体认定。”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12月9日向本报记者解释说。

  张建平介绍说,2001年中国“入世”前,一些中国出口企业仍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未完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为了尽早加入WTO,中国在签署“入世”议定书时无奈同意WTO成员,在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可以认定相应中国企业是否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营、定价等。然而,之后几年里,西方一些国家偷换了概念,提法悄然变成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认定的主体从中国企业泛化成对中国整个国家经济的整体认证。这种做法违反了WTO相关规则,遭到了中国的坚决反对。

  此外,从具体实践来看,以往欧盟对中国商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也允许中国企业在单个反倾销案件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开出明确的证明条件;美国也开出了允许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条件。据此可以看出,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的是中国企业是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非中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12月9日指出,“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起源和存在于美欧等个别成员的国内法中,肇始于冷战时期,反映了那个时代东西方贸易中强烈的政治色彩。他强调说:“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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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张敏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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