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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消息]直播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 2006-06-29 09:49:02 ] | | | [主持人]互联网产业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0年,但立法相对滞后,使得互联网成为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调整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月1日将正式实施。 [ 2006-06-29 10:04:11 ] | | |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做客新华网,为网友解读该《条例》如何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如何做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欢迎您,许副司长。 [ 2006-06-29 10:05:57 ] | | | [许超]非常感谢新华网给我提供这个机会和大家见面交流,我略微看了一下各位网友的问题,都很现实、很实际,有的网友一看就研究过了这部法律。我在这里尽可能谈我的想法,但法律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像主持人说的:法律滞后于技术发展。我认为有些问题现在的法律可以解决,有些一时还解决不了,但我会提出我的看法。我希望和网友平等地进行探讨,就互联网条例和相关法律交换意见。 [ 2006-06-29 10:11:18 ] | | | [主持人]网友“美妙生活”:现在除了国家版权局出台了相关规定,还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也有关于网络方面的规定,难道国家各部门就不能出台一个对网络媒体的统一规定吗?请您讲一讲我国现行有关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 [ 2006-06-29 10:13:02 ] | | | [许超]这个问题说到点子上了,我们在制定条例的时候也感觉到,现在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多达几十个。从立法上有点浪费资源,同时容易出现政出多门,法律和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法律滞后于技术发展,互联网发展太快了。“滞后”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全球都是这样,美国、欧盟所谓技术比较发达、立法比较超前的国家的法律也严重滞后于技术发展。比如美国,花了三年时间,95到98年搞了数字千年版权法,但一出台就过时了。 [ 2006-06-29 10:13:31 ] | | | [许超]98年一出台,P2P的纠纷就出现了。法院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无法判定,但美国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我们叫“法官造法”,法院对P2P案件做了判决,而不是依据数字千年版权法。可见,立法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 [ 2006-06-29 10:16:49 ] | | | [许超]第二个原因,互联网几乎涉及了所有的法律问题,比如刑法,在网上出现了诈骗。网上可以进行各种交易,比如期货、股票、外汇。网络还涉及人身权利,在网上存在侮辱谩骂,还涉及著作权。几乎传统环境下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互联网都涉及了,我们要订立统一的网络法解决所有问题,是一项大工程,做起来不是十分容易,更何况传统环境下的基本问题还没有全部解决。哪一部分成熟了,哪一部分先出台。 [ 2006-06-29 10:17:25 ] | | | [许超]第三个原因,网络方面有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出台的法律,他们规范的角度和我们之间谈的不一样。我们从民事立法,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这一角度来谈网络传播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新闻办是从国家意识形态、国家的行政规定制定的角度。种种原因造成现在的法律有很多,但是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大家对网络技术的不断了解,逐渐将会得到统一。 [ 2006-06-29 10:19: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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