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6月15日9:00,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热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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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高端访谈。在过去的15年中,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同我们每个人朝夕相伴。而今,15年过去了,消法将迎来一次大的修改,那修改方向和趋势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特别高兴的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中国消费者学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作客高端访谈,为您解读新消法的修改。刘教授,您好。[06-15 09:11] | | [刘俊海]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06-15 09:12] | | [主持人]现行的消法在实施的15年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06-15 09:12] | | [刘俊海]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的时候,全体常委会委员一致同意这部法律通过,没有一票反对,也没有一票弃权。这部法律从1994年1月1号实施到现在,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优化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对拉动经济增长,对增强我们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还有弘扬全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推动依法治国,推动社会主义法制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精神,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06-15 09:15] | | [主持人]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现行《消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06-15 09:15] | | [刘俊海]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在理解和实施过程中还引起很多争议。比如商品房适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法院认为商品房就是商品,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的法院认为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四川某法院审议的案件中,法官认为汽车是奢侈品,不是消费品,也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诊疗服务、治疗服务都是收钱的,不管是我个人埋单,还是社会保险系统埋单,都是花钱买来的消费服务。所以,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述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适用本法。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这句话说的不是很清楚。我个人认为,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06-15 09:18] | | [刘俊海]第二,消费者权益的外延还有局限性。比如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的移动通信公司就把用户的电话号码和其他隐私信息一股脑的卖给其他企业来赚钱。像这种现象还不是偶然的个案,有些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经纪人知道你电话号码也卖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任何一个场合只要注册你的基本隐私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收入状况、疾病史、血型以及恋爱史、婚姻史,等等都有可能被人出售赚取盈利。这种隐私权在消费者权益法里还没有涉及,所以导致商家肆无忌惮地出售消费者隐私。又比如买房、买车,能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说的有一个“冷却制度”,就是老百姓的“后悔权”。人们经常说药店里什么药都有,就是没有后悔药。如果消费者权益法给我一个“后悔药”,那我的消费行为就更理性了。[06-15 09:21] | | [刘俊海]第三,现行的消法对于商家和消费者的义务采取了明文列举的方式,但是明文列举就有一个缺点,你列举的再广,外延总是有限的。比如商品召回制度,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我们通过质监部门的相关规章逐步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现在要不要把它变成一个普适于各种商品的产品召回制度,它应该由哪些部分构成,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06-15 09:22] | | [刘俊海]第四,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现在工商管理部门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有消费者保护局、保护处,还有消协,当然消协属于社会团体。但是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普遍还没有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机构,导致好象保护消费者的行政职责主要是工商局去履行的,其他产业主管部门,比如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所在领域的建设主管部门,还有旅游领域的旅游主管部门,还有航空业的航空主管部门,甚至移动通信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好象它们更重要的是发展产业,推动企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要不要形成一个行政监管的执法合力,消除行政保护方面的真空地带,这个需要进一步研究。[06-15 09:23] | | [刘俊海]第五,消费纠纷的维权通道有待进一步打通。现在消费者维权的时候经常反映一个共通的问题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买了一瓶酸奶花了两块钱,引起诉讼,还要交诉讼费,即使打官司得到赔偿100块钱,但是律师费可能花了1000块钱。还有就是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是针对企业和企业之间、商人和商人之间的商事纠纷。有没有必要创新我们争讼的解决通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也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面临的问题。[06-15 09:25] | | [主持人]这部消法15年来给我们的消费者非常大的帮助和益处,但确实有着种种的不如意地方。这次新消法修改立意是什么呢?[06-15 09:25] | | [刘俊海]一定要放在今年党和国家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中去考虑。保增长的重要内容就是拉动消费内需,而要拉动消费内需就要提振消费信心。温总理曾经讲过信心比黄金还宝贵,而要提振消费信心必须以消费者权益受到充分保护为前提,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充分,事先保护的机制没有,预防机制没有,事后救护机制没有健全的话,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就会战战兢兢,如果消费者不敢购买商品,那何谈经济增长,那保8%的经济增长目标实现起来就比较困难。[06-15 09:27] | | [刘俊海]所以为了保增长,需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从制度上构建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久之策,我认为这是一项民心工程、和谐工程、维权工程、法制工程,更是一项发展工程、增长工程。所以我个人认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定要放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去考虑,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能不能推动我们经济又好又快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的大问题,这也涉及到中国的制度创新能力能不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问题。在全球经济背景下,一个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强弱离不开这个民族法律制度的竞争力,你制度好,消费者敢买东西,投资者敢投资,这是衡量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水准,也是提升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动机。从这个大局考虑,我想新消法的修改要体现以下指导思想。[06-15 09:28] | | [刘俊海]第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是统领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工作的一个指南针。因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要义就在于权利本位,特别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力本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恰恰抓住了民生问题,抓住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还有必要的一个行为后悔权等等,这就是以人为本的精神。过去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当中,或者说在他们的博弈当中,过去政策选择是偏重于企业这边。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更加公平公正,我认为这和我们传统文化是一脉相承的,我们传统文化讲什么呢?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国家难道不以钱为利吗?因为义能生利,利又能促义。所以科学发展观强调公平公正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强调公平公正的时候,强调规范的时候,就应该形成一个共识,发展是目标,但是规范是前提,法制是基础,和谐是关键。为了使消费关系更加和谐,让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共赢共享的话,惟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06-15 09:31] | | [刘俊海]第二,要坚持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相结合的精神。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多学者认为,那就是合同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但是契约既包括契约自由,也包括契约的正义。因为契约自由从表面上看,是与谁签合同,签什么样的合同,形式是什么,怎么解决纠纷这些形式,好象是自由的。但是出现了垄断性以后,出现了霸王合同以后,消费者真正享受契约自由很困难,表面上签字是合同自由,但是合同的实体内容,包括权利责任来看都是向商家倾斜的。这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既要捍卫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合同严守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强调诚信原则的约束力,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合同不光表面上自由,实质上也公正,这样要求我们对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霸王合同,要在立法上、在行政上、在民事关系上、在司法救济上进行更大程度上的干预,实现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相结合。[06-15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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