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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07年01月17日 15:20:04  来源:中国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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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新闻工作改进创新,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际间的新闻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工作,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 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第六条 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新闻报道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和名主持人,培养新闻事业经营管理和科技人才。评选和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第八条 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推动新闻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督促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条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特别是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关心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引导和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港澳台记者采访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贯彻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中发挥记协的独特作用。广泛发展同国际、区域性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界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同常驻我国的外国记者的联系,帮助他们开展正常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新闻出版等事业,开展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国性新闻媒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国性新闻团体,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批准。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严重违法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书记处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理事会届中开会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国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书记处主持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名誉主席。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会员单位举荐,经主席会议同意,全国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确认,该会员单位原常务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推举适当人选继任理事,该会员单位原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

第五章 地方记协和专业记协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记协是当地党委领导的地方性人民团体。地方记协按自己的章程,根据本地情况开展工作。全国性专业记协是中央主管部门领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专业记协按自己的章程,根据本行业的情况开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协和全国性专业记协是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同其进行工作联系。对由本会主管的社团组织,本会依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实施各项管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国家资助;(三)本会兴办的事业、企业收入;(四)海内外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责任编辑: 杨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