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1年08月25日 16:25:49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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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1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新闻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新闻工作改进创新,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际间的新闻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工作,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参与管理的作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在新闻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 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加强新闻采编政策法规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第六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督促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七条 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新闻工作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八条 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展优秀新闻作品、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名主持人和新闻经营管理、传播技术人才。

第十条 维护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特别是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关心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尊重和协助他们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第十三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港澳台记者采访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贯彻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重大战略思想,为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发挥独特作用。广泛发展同国际性、区域性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界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同常驻我国的外国记者的联系,帮助他们开展正常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新闻出版等事业,开展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国性新闻媒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国性新闻团体,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批准。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严重违法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书记处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根据需要可在届内召开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书记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书记处会议由分工确定的书记主持。书记须是本会常务理事,按照各自分工和书记处会议安排履行职责。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名誉主席。

第二十二条 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审议书记处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因故缺额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会员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经主席会议同意,全国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确认,该会员单位原常务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推举继任理事人选,由书记处确认,该会员单位原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

第五章 地方记协和专业记协

第二十四条 地方记协是当地党委领导的地方性人民团体,按照其章程,根据本地情况开展工作。全国性专业记协是中央主管部门领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按照其章程,根据本行业的情况开展工作。本会对地方记协和全国性专业记协的工作进行联系、指导和服务。对由本会主管的社团组织,本会依据民政部等有关规定,实施各项管理。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国家资助;(三)本会兴办的事业、企业收入;(四)海内外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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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国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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