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姓名权、名誉权与新闻报道
众所周知,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性是新闻作品的首要原则。
新闻媒体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即在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所作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一是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出的报道;二是报道客观、准确、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报道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一致,不失实,不杜撰内容,不歪曲真相;[1]三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涉及到某些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包括出现的名称、画面等等。
一个人的姓名,一个法人单位的名称既是姓名权主体,又是名誉权主体,其在新闻报道尤其是所谓批评式、揭露式等负面报道中如何出现呢?一般来说具有三种形式,要么真名如实报道,要么化名,要么以张某李某或某公司某单位等模糊名称报道。
可以确信,一篇报道中如果多次出现某某或者报道的主人公均用某某或化名来代替,所报道文章的真实性就会在读者公众中大打折扣,严重影响新闻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如果这种风气形成,时间久了还会有滋生虚假新闻的危险。就拿职务犯罪报道来说,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在全社会更大程度上形成惩治犯罪打击犯罪的氛围,在警示人们伸手必被捉的同时,为广大公民营造信法守法的理念。一个人犯罪,甚至说协助他人犯了罪,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应当得到袒护,而应当让广大公民从他们的罪行中受到警戒启示。这理应是一条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准则。
那么,上述两篇报道是否失实?就《一件背心穿了30年》来说,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中国水电某局及其工作人员确实数次行贿并构成单位行贿罪,并于2015年4月7日被判处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00万元。法院的审理和多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不同阶段的几次供述均表明报道是实事求是的,没有任何歪曲或与事实有出入的语言表述,根本不存在失实一说。《惠农资金他“独享”》所涉及人名部分“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该县财经领导小组决定拨付278万元,由县财政局从项目整合资金中拨付,扣除税款后共有资金258.5万元进入周辉指定的镇规划所所长邵某某(另案处理)的存折中,再由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将此款分别转入刘某、王某、闫某等人的银行卡中,这些卡全部由周辉占有并任意使用。”同样是来自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存在失实。
四、姓名权、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
姓名权在本文中所阐述的权利就完全体现在名誉权中。舆论监督权是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一旦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呢?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关系如何处理?作为新闻媒体,有报道一般新闻事件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报道负面事件内幕的责任和义务,以使社会公众及时知晓,保障和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譬如当下的职务犯罪报道、严惩暴恐犯罪报道、影响广泛的重大政策信息披露报道等等。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报道的内容失实、报道的内容涉及他人隐私,不公正的评价或恶意诋毁。
对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首先是看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如反映的事实是虚假的,即构成诽谤,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则为披露揭发事实,不具有诽谤性。但如果这些被披露的事实是他人不愿被人知晓的隐私,也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涉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不过,如果该报道是出自公共利益的需要,报道中出现的人属于不特定对象,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譬如,某电视节目对一脱发医院的先进技术或良好医德进行报道,如果患者张三在就诊过程中正好出现在镜头的画面中,即便张三向法院诉讼侵犯隐私及名誉权,法院也不会支持。此外,侮辱、损害他人人格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即使引用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在进行评论时,如果采用的言词带有贬损含义,评论标准出乎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以使他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这就不再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而是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了,就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2]
再譬如,《南方周末》2013年5月16日以《用五年翻了一件简单明了的错案检察官张飚:“包青天”难不难》为标题的文章一开头就报道称:“女神探”聂某某、“伪证耳目”袁某某、检察官张飚,是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三个关键角色。前二者直接参与错案的制造,后者则耗时五年、终于推动冤案平反。(原报道中聂某某、袁某某均为真实姓名出现。本刊注)
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背景,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飚用五年时间坚持不懈为推动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所谓强奸杀人案平反昭雪,最终将真相大白于天下,张高平、张辉无罪释放,张飚的事迹曾被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给予肯定;聂某某原来是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十几年前曾被当地电视台等媒体称为“神探”,她刑讯逼供使得张高平、张辉叔侄屈打成招;袁某某则是一名看守所刑事在押人员,长期和公安机关进行所谓合作,诱骗或暴力驱使他人承认犯罪。
《南方周末》报道中出现的张飚、聂某某、袁某某,均是真人真名。在关于检察官张飚五年如一日推动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平反的诸多报道中,聂某某的名字多数时候被很多媒体常以聂某或其他模糊的方式出现。笔者认为,《南方周末》的做法完全是新闻媒体应当做的事情,遵循了新闻的基本原则与伦理道德。
那么,聂某某、袁某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吗?和前文一样,《检察日报》的两篇报道所涉及到的人名和单位名称均是被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报道只是客观叙述了其犯罪的事实和经过,没有对其有任何造谣、侮辱、诽谤等,也没有对其享有名誉权权利的任何方面进行侵害。聂某某、袁某某也是一样,《南方周末》只是客观地对其行为及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了叙述,没有任何造谣、诽谤、侮辱的成分存在,更没有夸大或恶意歪曲事实的情况,也谈不上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