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开始施行。为贯彻实施《国歌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积极开展宣传。要求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国歌法》和国歌的宣传,宣传的主要内容为国歌历史、精神内涵、奏唱礼仪知识等。二是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规定时点依法播放国歌。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各省(区、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应当于北京时间上午10点整在其主频率、主频道播放国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应当在适当的时点依法播放国歌。三是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对新闻媒体、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等审核把关工作,防止出现国歌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有损国歌尊严、违反《国歌法》规定的情形。
《国歌法》于2017年9月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赖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