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例告诉你, 版权保护正在放大“声量”
2018年02月09日 09:03:54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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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治事例。这是主办方连续第七年发布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治事例。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有4件是著作权案件,本期将评选专家们对这4起著作权案件的点评与大家分享,希望对与之相关的行业有所帮助。

  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治事例中,有4件跟著作权有关,即网络游戏《奇迹MU》与《奇迹神话》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梦幻西游2》著作权纠纷。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这些事例的判决具有怎样的意义?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将起到怎样积极的推动作用?让我们听听专家们怎么说——

  网络游戏《奇迹MU》与《奇迹神话》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全国首例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案件且判赔数额较高,体现出当前游戏产业对版权保护的强烈诉求。该案判决中关于电影与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游戏交互式画面是否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等问题也引发了法律学界关注和深入探讨。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网络游戏《奇迹MU》和《奇迹神话》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由于上述两款游戏的基本构成要素前400级中均相同或基本相同,故引发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判决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0万余元。此外,被告维动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被告硕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谢甄珂:该案件是网络游戏非常热点的案件,留给我们很多思考,比如游戏名称能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时,游戏名称上承载的利益到底应该归属于游戏的设计者还是游戏运营者?

  这是首次确认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作品受到保护的案例,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参考借鉴价值。同时,在著作权法律赔偿难以满足目前侵权赔偿的背景下,该案件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后,结合作品的价值、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程度等确定了一个超出法定限额的赔偿,也体现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的司法趋势。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这个案件的判决具有积极意义,在国内是比较领先的。判断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一件独立作品,首先需要辨别,这一(含有伴音的)画面是否给用户带来了新的视听体验,这种体验产生于该画面组成部分的有机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一件作品是准确的。

  同时这个案件中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类电影作品的认定到底采纳什么标准?其实,无论电影还是类电影,其认定标准都在于外在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运用何种技术或手法形成这种表现形式。同时,不能忽略的一点是,网络游戏首先是游戏,在版权保护上跟电影应当有区别,作为实用品,游戏中的功能设置和游戏规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法院在判决中侵权事实认定清晰,且综合考量电视节目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侵权者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者获益数额以及权利人所受损失,突破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以酌定金额进行判赔,在媒体融合时代对电视节目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暴风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就《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暴风公司未经授权盗播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606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101万元。

  【专家解析】

  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玥:《中国好声音》遇到的问题也是很多具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对知名影视剧进行保护,本案带来了有益探索,体现出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司法审判方面,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突破50万元法定赔偿额的界线,有利于统一认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也使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句口号,有利于行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社会意义方面,提高判赔额可以加大侵权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抑制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效果。这是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体现,对于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法中心主任、影视娱乐法中心主任刘承韪:该案件的意义表现在:第一,网络对于著作权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空前的,司法领域一直在不断强化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该案即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力度逐年强化的代表。第二,本案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标准的落实,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其对法定损害赔偿因素的细化:中国好声音的知名度、影响力、商业价值、客户覆盖面、侵权人的恶意等一系列因素都算判断损害赔偿侵权标准的因素。第三,也是本案最大亮点在于,对于法定损害赔偿最高额的突破,称得上是法律之外的司法创造,606万高额赔偿突破了著作权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标准将载入史册。

  《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判决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和基于作品相关要素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了严格区分,对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相关要素不构成表达作出合理的分析和判定,指出人物形象等要素即使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整体仍有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并对作者授权合同中作品再创作、外围产品开发的权益的排他性或独占性进行了判定。该案引发了业界对“同人作品”相关著作权问题的广泛探讨,对确保版权利益平衡以及产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群言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张牧野就《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图书虽然使用了原告拥有版权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要素,但有其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故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规矩及禁忌等要素由被告张牧野创作,这些要素不构成表达,不属于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被告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创作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此外,涉案图书模仿原告图书的封面封底,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部分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支付合理费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家解析】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峥:“同人作品”案件的关键点就是如何处理著作权涉及的一些矛盾关系:表达与思想,创作与传播等。解决“同人作品”案件,首先要牢牢把握合同问题,把相关问题考虑周全,才是避免纷争的关键。如果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要考虑创作和传播的问题,本案中上海的判决精细,要求停止发行带有封面的书,即作品仍然可以发行,但需要回厂换封面,更好地体现了有侵权就有救济的理念。

  刘文杰:浦东法院的判决是一个非常值得探究的案件,在作品角色保护问题上作出了有益而深入的探索。在本案里,法院运用两种论证方法认定了原作者使用人物及人物关系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一是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二是通过认定作者对作品元素的使用尚未达到受著作权保护的程度。法院认为,作者在其新书中所利用的原作元素尚不足以达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程度,并对有关人物形象等受保护标准进行了论述。

  《梦幻西游2》 著作权纠纷

  本案关于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电影及类电影作品、游戏直播涉及的专有权利、游戏直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以及高额赔偿等焦点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和探讨。法院在确认用户在游戏动态画面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创作劳动的同时,认定用户参与互动的游戏连续画面为类电影作品的认定,对于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产业发展极具意义。

  【案情回顾】

  11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公司就《梦幻西游2》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网易公司诉称,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涉案电子游戏)游戏内容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法院认为,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专家解析】

  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本案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游戏的整体画面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下的电影和类电影作品?问题不在于法院,而在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和类电影”作品的定义不是特别明晰,相关规定还存在“模糊地带”。第二,关于游戏直播的专有权问题,即游戏直播是什么性质的权利,《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解释,但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应属于“向公众传播权”,目前在我国被解析成了几项权利,并且在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仍然存在“模糊地带”。第三,有线直播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本案作出侵权判决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游戏具有可版权性,独创性很高且具有可复制性,另一方面,核心仍然是对于著作权人经济利益是否存在负面影响。本案中存在一个推定的解释,证明游戏平台因为直播《梦幻西游2》的获益约在2000万元,这个惊人数字代表了游戏直播的商业市场已非常成熟,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著作权人对此应该有收益权,而不能简单通过“合理使用”抹灭著作权人的应得利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目前著作权尤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大,可量化性非常弱。本案的亮点在于,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中体现了一个最大的确定性和一个模糊定量计算的裁判方式,这是一个很好的探索。第一,从与华多公司关联的公司角度来切入,既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收益,那么,根据已经公开的而且是关联公司基本的收益情况大致推断出一个模糊的收益状态,从不确定性当中找最大确定性;第二,运用了类似于国际反倾销调查当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替代国的类比方式;第三,对估算结果采用验证式的方法。此外,本案在技术层面也有一点值得推崇,就是即使从模糊计算的角度出发,也明确表明了赔偿的计算期间,即赔偿额计算到起诉之日。(记者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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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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