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审结四起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案
2018年05月31日 16:51:45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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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贵州省贵阳市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审结了云岩区“4·20”张某某、南明区“1·09”曾某某、南明区“7·27”朱某某、南明区“11·02”田某某等四起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案件。

  案件一:贵阳市云岩区“4·20”张某某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制作宣传邪教组织宣传资料780余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涉案所有邪教组织宣传资料和作案工具电脑等。被告人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制作宣传邪教组织宣传资料780余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张某某所作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贵阳市南明区“1·09”曾某某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案。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制作并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其中制作邪教组织资料光盘221张、邪教组织宣传传单、图片361张、以人民币为载体的邪教组织宣传品189张、宣传书籍89册等,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销毁其涉案所有邪教组织宣传资料、没收其作案工具电脑等。

  案件三:贵阳市南明区“7·27”朱某某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案。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手机传播宣扬邪教组织电子图片436张,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件四:贵阳市南明区“11·02”田某某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了传播而持有519张印有邪教组织宣传标语的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销毁所持有的涉案邪教组织宣传资料。被告人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认为,上诉人田某某在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其用于传播的邪教组织宣传书籍、光盘、磁带等材料和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的人民币共计519张,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款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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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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