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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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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扬]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先生向各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先生。首先请曹建明先生和张耕先生分别做简短的介绍,然后回答大家的问题。先请曹建明先生做介绍。[09:42] | | [曹建明]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代表“两高”向各位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的内容,并就全国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些情况和今后贯彻这个司法《解释》等问题的几点意见。 [10:09] | | [曹建明] 首先,《解释》的起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高度重视。2002年,最高法院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门列为重大的调研课题。 [10:10] | | [曹建明] 2003年,“两高”把起草刑事司法解释共同列入了工作日程,两次分别到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广泛的调研,并征求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还就有关问题先后多次、多渠道、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结构等行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今年的11月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10:11] | | [曹建明] 《解释》有17条,前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了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原有的定罪量刑标准相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10:17] | | [曹建明] 另外,我们对刑法中专门的易引起异议的术语,如相同的商标、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等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统一了司法认定的标准。我们的解释还规定了单位犯罪应该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10:17] | | [曹建明] 第三个问题,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推进,中国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历史性的提升。也可以这么讲,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中国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需要。所以,全国各级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纠纷当中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不断加大审判工作的力度,取得了进展。 [10:21] | | [曹建明] 2003这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是9271件,这些案件可以说已经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所有领域。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最高法院从2000年以来颁布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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