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始末】纠纷起源:2012年7月24日,欧洲光伏制造商向欧盟提起对华“反倾销”调查申请。由于欧盟市场的重要性,中国光伏企业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正式立案: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此次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300亿元,是迄今对我国最大规模的贸易诉讼案。 …[详细] |
| 【各方反应】
商务部:深表遗憾 2012年9月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欧盟反倾销调查发表谈话表示,尽管中方多次呼吁通过磋商合作化解光伏产品贸易摩擦,但欧盟委员会仍执意发起反倾销调查。中方对此深表遗憾。
中方呼吁欧方能从中欧经贸合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和建议,通过磋商合作解决光伏产品贸易摩擦。
光伏企业:致命一击 欧盟的裁定对中国光伏产业的损害将远超美国“双反”。一旦征收超过30%的关税,就意味着70%的市场需要放弃。一旦欧盟裁定双反,估计国内很多一些小厂会彻底破产。大企业经历过整合存活下来,受制裁最多停产,小企业就破产了。
专家:将致中欧“双输” 欧盟选择对中国光伏电池动手绝非明智之举,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导致中欧“双输”。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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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因】欧盟有心发难:在全球性的能源危机环境下,各国都十分青睐以太阳能为代表的绿色、低碳新能源,此次案件的申诉方认为中国太阳能光伏产品的低价格导致欧洲产品的市场价格削减。近期欧盟频频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令人质疑欧盟在市场开放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内因】国内盲目价格战招来反倾销:
由于国内相关指标订得过低,几乎所有企业都能达标,这也在客观上导致价格成为唯一的竞争砝码。企业为了能中标把逆变器一些应有的功能削弱了、性能降低了,只要能达到国家的最低指标就行了。最后,一件原本和汽车发动机同样重要的高精尖东西卖出了白菜价。在国内首次光伏特许权招标中就曾出现过0.69元/度电的超低价,并为此受到各方的集体“炮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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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原因】审理程序对中国不利:欧美反倾销审理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产品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二是对本国的相关企业造成实质性伤害或者有伤害的威胁。是否构成伤害较易判定,不容易判定的条件则是是否低于成本。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下的成本才是可计算可评价的。若不是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用替代国的成本来进行计算倾销的幅度,而寻找替代国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是找有同类产业,成本较为接近的国家。替代国的选择对中国不公:往往替代国的选择对中国反倾销判定不利,以上次美国对我光伏“双反”为例,选择的替代国是泰国,而泰国光伏产业的规模、成熟度远远落后于中国,生产成本自然比中国要高。此次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选择的替代国是美国,虽然相比泰国而言更具可比性,但综合考虑生产的各个要素成本,预计此次的反倾销税率还将高于美国初裁制定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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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策略】积极应诉、抗辩:虽然欧盟对我国光伏反倾销立案不是我们能够阻止的,但预计欧盟将在明年12月左右做出终裁,在应诉过程中并非没有机会。在欧盟做出关税初裁之前寻求协商,争取能让欧盟在关税额度上做出一定的妥协。
同时,中国光伏企业还需团结起来积极寻求应对办法,积极应诉和抗辩希望最终选用更公平和合适的替代国,争取在欧盟初裁结果出来之前进行协商,争取在实施时间上能有所调整。
积极实施出口多元化策略在欧美两扇出口大门即将关上的时候,已有不少中国光伏企业开始逐步削减欧美市场所占份额,积极开拓东南亚、南美洲和非洲等新兴市场,试水新兴市场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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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久之计】做好国内市场去年我国光伏出口仍在90%以上,对国内市场的开发远远不够,应更多放眼国内市场以减小对海外市场的依赖,将国内市场的占比扩大到50%以上是比较合适的。提升自主核心技术掌握核心技术才能掌握话语权,目前我国光伏生产过程中的很多关键生产设备仍依赖对欧美技术,只有加大科研力度有了自主的核心技术才能不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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