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退役军人等司法救助协作 两部门发布典型案例-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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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7/30 14:31:2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加强涉退役军人等司法救助协作 两部门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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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建军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扎实推进“检护民生”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联动协作,切实加大对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家庭的救助帮扶力度。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出救助对象全面覆盖、军地协作紧密高效、救助方式多元综合等特点,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心系军人军属、关爱退役军人的政治担当,为常态化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工作、深化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提供了实践样本。

  记者注意到,在救助对象上,案例全面涵盖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既有因见义勇为被故意伤害致重伤的退役军人,也有因案致困的退役军人家属、未成年子女。在救助模式上,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及时发放救助款项,同步推进多元化社会救助帮扶,实现“司法救助+长效帮扶”的有机衔接。在联动方式上,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协同救助、联合回访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打通跨部门帮扶堵点,形成“司法主导、行政协同、社会参与”的救助大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救助线索,也有检察机关在审查办案中主动摸排发现的救助线索。“各地检察机关坚持关口前移,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各环节同步排查救助线索,最大程度缩短救助周期。”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扎实推进“检护民生”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联动协作,切实加大对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家庭的救助帮扶力度,促进解决因案致困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组织选编了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协同开展司法救助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6年7月24日

  案例一 李某良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见义勇为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良,男,1956年5月出生。系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4年8月7日14时许,张某与耿某芬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当众侮骂并踹倒耿某芬。李某良见状上前制止,张某持水果刀将李某良腹部刺伤。经鉴定,李某良左侧腹部小肠全层破裂,构成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2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20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5年8月12日,李某良以张某为被告,另行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2025年10月24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李某良医疗费等损失。

  【司法救助情况】

  案件来源。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李某良系退役军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良曾于1976年1月至1979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现年近70岁,独自居住,经济状况一般。案发后,李某良重伤,住院治疗费用均系通过借款支付,因经济困难不得已提前出院,且还需对持续性创口疼痛、便血等后遗症进行二次手术及康复治疗,无力承担相关费用。被告人张某无业,至今未给予李某良任何赔偿。李某良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良因案致困,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且系退役军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经报请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检察机关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

  【帮扶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报,协同推动开展多元救助帮扶:一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李某良纳入常态化帮扶对象,按年度发放专项生活补助;二是有关部门依规对李某良启动“见义勇为”认定程序,给予英雄义举奖励金,并为李某良提供政府安置保障住房;三是区民政局为其发放大病临时救助金,协调医院持续关注其身体康复状况,减免后续医疗费用,定期组织体检;四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李某良兵龄工龄计算、退休金核算问题,按规定提升保障水平;五是检察机关依托“护民·朝阳”党建品牌,将李某良作为党建帮扶对象,发动检察干警、爱心企业捐款。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检察机关多次开展回访,送去慰问品,李某良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已落实到位。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建立“物质帮扶纾困+精神荣誉激励+社会价值传播”工作机制,联动市级新闻媒体专题报道李某良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并邀请李某良走进当地中、小学,在“开学第一课”中宣讲其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因见义勇为被侵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群体,应当做实司法救助,深化多元帮扶,以检察履职弘扬正气、守护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依规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司法救助办理进度,有效缓解其面临的就医困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救助协作,衔接开展常态化帮扶、医疗救助、住房安置、募捐等举措,有效传递见义勇为、军人担当的正能量,推动形成尊崇军人、崇德向善的社会导向,充分展现“拥军优属”、促进社会治理的法治担当。

  案例二 刘某泽、周某芝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家属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联合救助 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泽,男,2006年3月出生;周某芝,女,1957年8月出生。二人分别系曲某庆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刘某东(退役军人)的儿子、母亲。

  2025年8月4日,曲某庆驾驶家用小汽车违规使用布带,在将陷入辅路无法驶离的叉车牵引出辅路过程中,叉车发生侧翻,砸中刘某东,致刘某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曲某庆负主要责任。2026年2月12日,黑龙江省克东县公安局以曲某庆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2026年6月1日,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某庆具有自首、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司法救助情况】

  案件来源。2026年4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过程中,发现刘某泽、周某芝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被害人刘某东自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服役期间曾表现良好,退役后被安置到某县林场工作,其工资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刘某泽系刘某东的儿子,现为某大学三年级学生,依靠刘某东的收入维持生活、学习。周某芝系刘某东的母亲,现年近七旬,患有膀胱癌需长期服药,平时主要由刘某东赡养照顾。案发后,刘某东死亡,对刘某泽、周某芝造成较为严重的心理创伤,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被不起诉人曲某庆无赔偿能力。刘某泽、周某芝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泽、周某芝因案致困,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且均属于退役军人家属,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

  【帮扶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克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报,共同推进开展综合帮扶工作: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被救助人发放慰问金,将其纳入困难帮扶人员范围,常态化开展走访慰问,帮助协调解决就医、买药等困难;二是县民政局向刘某泽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提供阶段性生活保障,落实相关帮扶政策;三是县卫生健康局协调某医院为周某芝定制康复理疗方案、提供免费体检,安排心理咨询师持续为刘某泽修复心理创伤;四是属地基层政府将被救助人家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开展结对帮扶,协助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五是刘某泽就读院校为其对接优质企业见习岗位,保障其见习期满顺利就业,为家庭提供稳定收入来源。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克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回访,周某芝身体状况平稳,刘某泽顺利入职企业,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家庭生活重回正轨。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克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县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同救助、常态化回访长效机制,打通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渠道。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因案致困的退役军人家属,深化救助联动,协同开展多元帮扶。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退役军人家属因案致困的实际,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的急迫困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救助协作,协同多部门落实临时生活补助、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多元救助举措,推动司法救助向“长效帮扶”延伸。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充分彰显“拥军优属”责任担当。

  案例三 杨某发、杨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困境儿童 延伸履职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杨某发,男,1979年11月出生;被救助人杨某,女,2012年1月出生。二人均系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分别系退役军人及家属。

  2024年6月12日,王某醉酒后无故持梭镖捅刺杨某发,杨某发之女杨某为阻止王某行为,持铁锨拍打王某,王某又持梭镖捅刺杨某。经鉴定,杨某发、杨某均构成重伤。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24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提出上诉,2025年7月2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救助情况】

  案件来源。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王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王某未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杨某发自1997年至1999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退役后自谋职业。案发前,杨某发夫妇以经营鞋店为生。案发后,杨某发、杨某二人住院治疗花费11万余元,部分费用系向亲友筹措支付。杨某因腹部被捅刺导致机能受损,需进行二次修复手术,还需大额医疗费。杨某发的妻子李某梅因照顾二人,无力经营鞋店。被告人王某无固定职业,无赔偿能力,未给予被害人任何赔偿。杨某发、杨某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发、杨某因案致困,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且杨某发系退役军人,杨某系未成年退役军人家属,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及时向杨某发、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帮扶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报,依托多部门救助衔接机制,研究推进综合帮扶措施: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杨某发纳入“情暖老兵”重点关爱对象,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相关政策,启动医院转诊绿色通道,对接本地爱心企业落实“一对一结对帮扶”,发放临时生活应急救助金;二是县民政局安排专人依规为其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三是县教育局指定优秀教师为杨某开展“一对一”线上辅导,邀请心理咨询师定期上门开展心理疏导;四是县妇女联合会依托与该县十家单位建立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协作意见》,将杨某纳入“爱心妈妈”结对帮扶对象;五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李某梅提供电商直播技能培训,帮助掌握增收技能,助力稳定脱困。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先后于2026年2月、6月对被救助人进行回访。目前,杨某发已能够下床行走,杨某初中在读,学习成绩稳居班级前列。杨某发夫妇线上线下同步卖货,家庭收入逐步好转。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深化司法救助协同联动,对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退役军人实行优先救助,有针对性开展综合帮扶,提升救助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快速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及时缓解燃眉之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救助协作,协同推动解决医疗、低保、教育和就业等实际困难,有效解决其后顾之忧,共同维护退役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拥军优属”、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案例四 温某娜等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现役军人家属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军地检察协作 长效机制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温某娜,女,1995年5月出生;李某涵,女,2020年8月出生;李某怡,女,2023年10月出生。三人均系钟某来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分别为现役军人李某财的妻子和长女、次女。

  2024年6月20日下午,钟某来因水管漏水问题与温某其发生争执,钟某来持锄头击打温某其,致其当场死亡。后钟某来再次持锄头击打温某其的女儿温某娜和外孙女李某涵、李某怡。经鉴定,李某涵构成重伤二级,温某娜、李某怡构成轻伤一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2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来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5年5月1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钟某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司法救助情况】

  案件来源。2025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现役军人李某财的妻子和女儿因案致伤,钟某来未予赔偿,通过案件管辖地的军事检察机关杭州军事检察院,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立即指导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审查办理。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军事检察院联合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李某财自2013年9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案发前,李某财妻子温某娜需照顾两个女儿,无法外出务工,无收入来源,一家三口以李某财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案发后,温某娜母女三人因伤住院治疗,已发生医疗费50万余元,主要依靠向亲友筹措支付,后续康复治疗还需大额开支,家庭无力承担。被告人钟某来年老在家,无赔偿能力。温某娜、李某涵、李某怡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军事检察院审查认为,温某娜母女三人因案致困,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且系现役军人家属、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儿童,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经层报研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及杭州军事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温某娜、李某涵、李某怡发放司法救助金。

  【帮扶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赣州市、兴国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挥兴国县系“双拥模范县”的优势,协同检察机关推动开展综合帮扶: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发放困难救助金;二是市慈善总会、县慈善会向温某娜发放慈善救助金;三是市妇女联合会将温某娜等三人纳入重点帮扶对象,发放一次性救助金并开展心理疏导;四是县民政局将温某娜等三人纳入低保政策保障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五是县教体局安排李某涵就近入学,将其列入困难学生帮扶对象。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军地检察机关与兴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回访,温某娜母女三人身体及精神状态明显好转。李某财送来锦旗,表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救助帮扶让其安心训练,圆满完成2025年“九三”阅兵任务,并获得“阅兵嘉奖”。以本案办理为契机,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赣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信息共享、综合帮扶、联合回访等司法救助协作长效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深化军地检察协作,推动司法救助与拥军优属工作深度融合,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本案中,军事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移送现役军人军属司法救助线索,地方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切实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救助联动,共同推进开展经济扶助、低保兜底、心理疏导等多元化综合帮扶工作,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急难愁盼,充分彰显了军地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心系军人、关爱军属的政治担当,为常态化开展军人军属司法救助、深化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五 洪某荣、洪某茜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子女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 困境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洪某荣,男,2007年11月出生;洪某茜,女,2009年12月出生。二人分别系黄某坤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洪某华(退役军人)的儿子、女儿。

  2024年9月8日23时许,黄某坤在洪某华家门口,持刀捅刺洪某华致伤,后洪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黄某坤提起公诉。2025年9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黄某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司法救助情况】

  案件来源。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理黄某坤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洪某华系退役军人,其家属未获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联合案发地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审查办理。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屯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洪某华自2003年12月至2005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服役期间表现优异,退役后回乡创业,2021年起任某村委会“两委”委员。洪某华的妻子王某红经营茶水店,收入较低,其儿子洪某荣、女儿洪某茜均为在校中学生。案发前洪某华夫妻二人的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案发后,王某红独自负担洪某荣、洪某茜的学习生活费用等开支,家庭经济负担沉重。被告人黄某坤无业、无积蓄、无赔偿能力,其亲属仅代为赔偿洪某华部分丧葬费。洪某荣、洪某茜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洪某荣、洪某茜因案致困,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且二人系退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两级检察机关决定予以联合救助,共同向洪某荣、洪某茜发放司法救助金。

  【帮扶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报,依托海南省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共同推动开展综合帮扶: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二人发放临时帮扶金,同步对接该省新时代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为被救助人家庭争取更多社会关爱帮扶;二是县民政局将洪某荣、洪某茜认定为困境儿童,落实困境儿童帮扶政策;三是县教育局为被救助人开展教育资助,定期发放助学金,确保不因经济困难失学辍学;四是县妇女联合会做好未成年人关爱服务,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修复心理创伤。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屯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屯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开展救助回访,实地了解被救助家庭生活状况和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目前被救助人学习得到有效保障,家庭生活恢复平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大对因案致困的退役军人家属的司法救助力度,主动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退役军人家属司法救助线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退役军人家属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聚焦未成年退役军人子女成长需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检察机关强化救助协作,统筹即时救助和长效保障,协同推动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切实解决退役军人家属实际困难,充分彰显“拥军优属”履职担当。

  案例六 余某云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盗窃案被害人 军地检察协作 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余某云,男,1953年3月出生。系汪某盗窃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5年3月24日10时许,汪某驾车至余某云住处附近,趁余某云家中无人,入户盗窃现金。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26年3月17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2026年3月26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余某云经济损失。

  【司法救助情况】

  案件来源。2026年3月,余某云因家中财产被盗且损失未能挽回,导致生活困难,到广安市前锋区综治中心检察工作室反映情况。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余某云系退役军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同步将有关线索移送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查办理。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和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调查核实,查明:余某云自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退役后返乡务农。现余某云与妻子均年过七旬,无劳动能力,依靠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和退役补助金维系家庭生活;余某云患有严重类风湿、心脏病、肺气肿等疾病,需长期服药;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但已失联五年,至今下落不明。案发后,余某云省吃俭用积攒多年、赖以养老的全部积蓄被盗,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人汪某无业,有多次犯罪前科,无赔偿能力,未给予余某云任何赔偿。余某云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余某云因案致困,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且系退役军人、农村地区生活困难老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及时向余某云发放司法救助金。

  【帮扶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广安市前锋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托“军地检察服务站”,协同检察机关共同推动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一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余某云纳入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对象,发放专项帮扶资金;二是区民政局综合评估其家庭困难程度,按规定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三是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定期上门服务,依托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办理优抚政策申请、待遇领取等事项,开展常态化慰问、帮扶。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村(社区)”常态化回访机制,动态掌握被救助人生活及身心状况,目前余某云家庭困难已得到有效缓解。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联席会议,会签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协作文件,构建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跟踪回访等长效机制,为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关注因案遭受财产重大损失、生活陷入困顿的老年退役军人群体,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有效解决退役军人面临的急迫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共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举措,常态化开展联合回访,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协作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了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纠错】 【责任编辑: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