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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中日军队武器装备之比较

2015年08月25日 07:19:57 来源: 央广网

  抗战时期,八路军、新四军的枪支弹药共有4个来源:

  一是由国民党当局发放。1937年和1938年这两年间,国民党当局每年只象征性地发给八路军、新四军几十万发子弹,1939年以后便停止弹药供应。

  二是靠战场缴获。由于八路军、新四军在军备发放上受到国民党当局的严格限制,很大程度上要靠对日作战中的缴获装备自己。就像抗日歌曲中唱的那样:“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但实际情况是,与日军作战,弹药消耗很大,而缴获则较少。正如八路军129师上报中央军委的一份抗战前四年战斗缴获和损耗统计表中指出的:在枪支方面,从1937年至1940年这4年,缴获与损失的比例,依次为:3/1、8/1、5/1、1/1(强)。而在弹药方面,缴获与损失的比例,依次为:1/3、4/1、1/8、1/4。除1940年因日军“扫荡”而导致枪支缴获与损失入不敷出外,其余3年,枪支的缴获,一直大于损失;而弹药则恰恰相反,除1938年外,其余年份,弹药的缴获,远远跟不上消耗。

  又如陈赓率领的太岳纵队在参加百团大战的“榆辽战役”后给八路军总部的战报所述:此役,该纵队共缴获日军步枪21支,迫击炮1门,八音手枪1支,步马枪子弹1240颗;损失步枪45支,手枪1支,驳壳枪1支,消耗步马枪弹21236颗,驳壳弹1130颗,轻机枪弹14971颗,重机枪弹6727颗,手枪弹1002颗,迫击炮弹58颗。损失的枪支,是缴获的两倍,而损失的弹药,则是缴获的30余倍。为此,直至1941年,中央军委在给各根据地的指示中,仍反复强调:“与日寇作战,弹药消耗很大,而缴获则较少,这与国内战争大不相同”。而这些数量有限的战利品,根本无法满足各部队的作战需求。

  三是靠自己生产。在依靠当局发放和战场缴获远不能满足作战需求的情况下,八路军、新四军努力发展自己的军火工业。在八路军总部成立了领导机关军工部,从总部到各部队、各根据地都组建了兵工厂,其中120师在1942年有兵工厂7个,太行区有兵工厂4个,晋察冀边区有兵工厂12个。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43年7月,八路军、新四军共生产武器装备数量如下:步枪和掷弹筒近1万支(具),炮弹十万发、地雷和手榴弹几十万枚,步枪子弹近100万发。从质量上看,步枪、迫击炮弹、无烟药和炸药与大兵工厂的产品差不多;掷弹筒、掷弹筒弹、步枪子弹、手榴弹和地雷经改进,可以为我所用。从军队发展和作战需求看,自产的武器装备也是供不应求。这就造成了八路军、新四军部队武器的多样性,既有使“汉阳造”的,也有使三八式的,还有用大刀、长矛的。

  四是寄希望于苏联的援助。抗战初期,据说苏联通过新疆到兰州的公路援助国民政府时,曾与蒋介石有过协议,承诺将军援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给八路军。在1937年12月至1938年,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和新疆办事处确曾先后3次接收过苏联46辆汽车军备物资(包括步枪、轻机关枪、子弹、手榴弹、炮弹等)的记录。随着1938年下半年国民政府对苏联军运车队加强管控,苏联对八路军的军援物资纪录再无稽可查。对于该协议是否真的存在,一直是个谜团,即便存在,事实上也未得到执行。

【纠错】 [责任编辑: 王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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