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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件“过时”司法解释被废止 时间跨度达62年

2015年04月09日 07:31:2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

  经过对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的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在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中,共计715件因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被废止。

  废止:

  715件司法解释

  “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司法解释是法律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多达3000余件。

  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工作。

  历时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建院以来60余年(1949至2011年底)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共计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

  通过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针对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分类予以废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及时制定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司法解释,及时修改完善部分有效的司法解释,及时废止那些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解释,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

  起草:

  需根据审判实践与时俱进起草司法解释

  今年3月15日修改通过的《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郭锋表示,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有法律条文能解释的就要一对一地解释。“这里的‘主要’二字,是由于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原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需要与时俱进地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

  此外,针对近年来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些指导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012年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通知,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并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清理工作以及需要提请“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焦点:

  哪几类司法解释按标准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这次在集中清理工作当中,由于涉及到1600多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数量庞大,最高法按照三个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郭锋表示,对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文件明确予以废止。

  “这种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在当时来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后来社会经济发展进步,新的法律出台了,以前旧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与新立法有冲突、有矛盾,甚至它完全过时了,对于这种情况要废止。”郭锋举例介绍,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应当予以废止,因为该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对于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确定废止或者修改其中的一个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要保留正确的、新的,废止已经过时的,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对于一个司法解释中存在部分应当废止、部分仍可适用的情形,考虑到审判工作的需要,又不能全部废止,但一时又难以重新制定的,因此就确定进行修改。

  郭锋接着说道,“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决定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制度,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该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撤诉案件的裁判依据,应当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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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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