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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院:贪贿罪门槛由5000元升至3万元

2016年04月19日 07:08:24 来源: 京华时报

  3隐性贿赂

  享受免费旅游也是受贿

  《解释》划定了清晰的贿赂犯罪中的财产范围。根据《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解读

  贿赂犯罪手段越发隐蔽

  裴显鼎解释称,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中贿赂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和新颖,出现如低买高卖的交易、给予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以及赌博等。实践中提供或者接受这些利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贿人支付货币购买后转送给受贿人消费;二是行贿人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行为人消费。两种情况实质相同,均应纳入贿赂犯罪处理。

  阮齐林表示,《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4领导身边人

  身边人收钱领导同追责

  《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此外,《解释》扩充了“为他人谋利”等情节,其中包括上下级之间的感情投资。明确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形,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形式。不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论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他说,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记者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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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姚润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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