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调研“土地证到期”问题 派人赴温州指导
■ 焦点
深圳发文解释“到期土地”如何续期
19日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通过官方微博发文解释了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解决办法,也成为第一个对“土地撞限”问题公开发声的城市。
1982年:土地使用权期限最短仅20年
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明,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指出,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仍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再次提出,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更改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将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更改为70年。
1996年,深圳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在1998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2004年后:续期需补交基准地价35%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发布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对于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实 李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