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外反垄断趋势与平台经济的未来”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专家围绕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问题进行学术研讨。

图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一种生产要素,而对于数据和数据利用的定性,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认为,需要以深刻理解和把握互联网架构和数字技术应用的原理为基础,对于法学人士而言,理解这种技术原理和特征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导致法律上对数据和数据利用的定性也存在一定困难。
以数据的屏蔽和封禁为例,刘金瑞介绍说,从互联网架构来看,互联网可以划分为设备层、系统层、数据层、应用层等四个层次,讨论封禁,首先要明确是讨论哪个层次的屏蔽和封禁,是讨论应用层、数据层的封禁,还是讨论系统层的封禁。在数据封禁方面,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数据原料的封锁,涉及到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的问题。还有一种就是数据共享问题,对于数据共享,要回到数据的本身,共享并不是数据的天然属性,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才应该共享,但如果数据过分集中到某一个平台,影响了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也有规制的必要。
此外,刘金瑞提出,平台垄断不应成为打击对手的手段,反垄断泛化值得警惕。他认为,反垄断制度的精细化和程序化,有利于充分平衡各方利益,这对中小企业发展来说是一种保护,对产业和市场竞争也是一种保护。
刘金瑞说,在今天大家广谈反垄断的情况下,社会意义的反垄断和法律意义的反垄断有什么区别,是应该引起大家思考的点。“从一个现象抽象到一个法律概念,我觉得需要一个过程,从生活事实到法律适用,也需要一个过程,法律人可能解决不了为什么的问题,但可以解答法律规范体系及其适用边界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