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每届会议主席1人,副主席21人。这里扼要介绍一下大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办法。按照《大会议事规则》2002年修正案的规定,大会主席和副主席至少在由其主持的会议开幕前三个月选出,任期一年,到下届大会召开前结束。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按亚洲、非洲、拉美、东欧、西欧及其他地区小组分配,由会员国轮流选任,但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为当然副主席。
副主席的人数随着联合国会员国的不断增加,根据会员国的要求,大国副主席的人数先后增加了四次,第一次是1956年,从1947年确定的7位副主席增加到8位,随后又在1957年、1963年和1978年增加了三次,目前的21位副主席就是那时确定的,一直延续到现在。这21人的地区分配名额是非洲国家代表6名;亚洲国家代表5名;东欧国家代表1名;拉丁美洲国家代表3名;西欧或其他国家代表2名;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代表5名。有人问,为什么至今未见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担任大会主席,这是因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已经是大会的实际上的常任副主席,就不应在担任大会主席,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这是不成文的规定,犹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得担任联合国秘书长一样。 (本文作者: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员 钱文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