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正常的情况下,秉承客观法理的法是无所谓轻重之分的,相反,一致性和确定性,是其最基本的追求。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唯有一致而确定,法才是公正的,才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国民,方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言。而落于现实层面更重要的是,如果法不一致不确定,则包括执法取证、司法审判等在内的一系列环节本应的独立将无从说起。所以,于健全的法治社会,我们极少看到突然间变轻的法,更少看到因人因案制宜而重为之的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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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主义”在网民中蔓延,剑锋直指公众所深恶痛绝的闹市飙车、醉酒驾车乃至贪污腐败,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重刑主义”的激发,一是因为相关事件的影响极其恶劣,二是恶劣行为屡禁不止,治理效果不佳。掺杂着网民复杂情感的“重刑主义”,于情,固然能声讨不法、震慑违法,于理,则难免有践踏司法公正的隐忧。面对“重刑主义”的是与非,也许更需要考量的是,在加重量刑乃至修改法律之前,所有惩治违法行为的合法手段是否已经用尽,行政管理和司法执法是否都已经足够到位,用“重典”是不是别无选择。(周继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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