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济民: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防范冤假错案起积极作用

2017-10-19 16:33:22 来源: 新华网

    10月19日,十九大新闻中心举办集体采访,邀请政法战线代表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图为采访现场。新华网 郝广鹏摄

  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 十九大新闻中心10月19日下午三点在梅地亚中心二楼新闻发布厅举行集体采访,邀请政法战线代表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记者:

  根据我的了解,我们看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当中,要互相配合,但同时也要相互制约,这是有法律规定的。可是,我也看到有人说,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是一条龙,是缺乏相互制约的。我不知道对这个问题各位代表怎么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命名检察官施净岚:

  谢谢你的提问。作为公检法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整个环节中的三个关键部门。我是检察机关的,而且是公诉岗位的公诉人,作为检察机关它是当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它既承担了打击犯罪、指控犯罪的职能,但是同时也有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确保有关当事人的人权。实际上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特别是检察机关,一方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对他们提请相关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报送到我们这里以后,我们是必须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据不充分的话,我们可以要求他们补充侦查。只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做出逮捕的决定和起诉的决定。如果他的证据不充分的话,我们肯定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和决定不起诉。实际上我们也统计过相关的数据,近五年来,我们对于不批准逮捕决定这个数字将近59.9万,我本人来说也办理过不批准逮捕决定类似的案件。所以对公安机关我们是有监督权的。

  另外我们还行使对他们执法行为的监督,如果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他们有违法取证,也会启动相关非法证据的排除,这是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时我们也会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包括我们案件移送到法院以后,他们在审理过程当中,包括在开庭整个过程当中,如果有违反诉讼法相关行为的话,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检察建议书,要求他们纠正。如果我们认为有关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判错了,我们会启动抗诉程序。所以从整个诉讼环节来说,我们分工不同,又是受到相互制约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

  首先,它是依法进行的,相互分工,互相统筹,包括相互制约,是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刚才您的问题,可能意在强调为什么要统筹,刚才也提到了,因为要各司其职。但是我感觉到,相互统筹有它的国情需要,比如说我们的证据标准,因为毕竟是被告人在起诉阶段,涉及到他人身自由的限制等等,他需要特别特别谨慎的,所以公检法之间对于证据的标准,包括对一些类案问题的统一性的认识,这些都是特别需要的。我的观点是,由于案件质量的需要。相互制约,我觉得最大的一个感触,就是现在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制度,公检法在证据的揭示阶段应该有个递进的过程,任何一个阶段发现问题的话,会毫不留情地予以纠正,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乃至于出现冤假错案的时候,也要毫不动摇地依法纠正。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济民: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问的是公检法,忽略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实际上,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提前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公平正确实施。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感受到这几年为防止冤假错案,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从制度上建立了很多制度,比如说“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我们强化了庭审实质化,在整个司法机关最近也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从司法审判过程中强化了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这些法治的概念。所以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防范冤假错案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朱光远:

  刚才我们施检察官讲到了数据问题,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个完整的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五年来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对不构成犯罪的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的是59.9万人,免予起诉的是11.2万人。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的宣告无罪的,五年来一共是3800余人,这是我前段时间看到的一个资料。这充分说明,我们三机关之间既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同时又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谢谢。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技术处副处长田雪梅:

  虽然我不是搞法律工作的,但是我们在实际办案中也经常会遇到检察机关把我们办理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有审判的时候也会有判无罪的情况,这都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一个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 王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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