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轻登记,重婚宴”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一种主流的婚恋观,很多人甚至觉得登记领证并不算结婚,只有摆酒宴客才算结婚。这样的认识实在有些本末倒置,道理很简单,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他们的夫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才预示着夫妻双方在享有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的实质,而无论多么隆重的婚宴,都只是婚姻的一种外在形式。民政部门计划推出的“婚礼式颁证”,主要目的正是为了纠正公众对婚姻登记与婚宴的一种错位认识,也借此增强新人在婚姻关系上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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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整个社会流行的结婚仪式气息,不再是神圣且庄重,而变成了炫耀和奢华,倡导健康的社会婚恋风气,引领婚姻仪式回归其本来意义,就成了民政部门应该承担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婚礼式颁证”纵使有再多现实困难,其背后反映出的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责的承担,还有希望引领社会新风气的善意,也是值得我们珍视的。要知道,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虽然更多属于道德范畴,政府部门不适宜用行政手段予以干涉,但在倡导健康社会风气方面,政府部门又并非不能作为,并且这本来就该是政府部门分内事。 …[详细] |
| 根据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民政部涉及婚姻管理的职能主要有三条:一是拟订婚姻管理政策,二是承担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第三是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婚礼式颁证”与其职能的第二条最搭边,但该条却不能涵盖“婚礼式颁证”的内容。也就是说,民政部门只要将“登记信息管理”做好,职能的第二条就算行使到位,过了,就是“越位”。 …[详细] |
| 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权力行使的“一招一式”,都得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很可惜,推行“婚礼式颁证”,目前还找不出法律依据。相反,“不予支持”的法律倒是信手拈来。譬如,《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搞不搞“婚礼式颁证”,是新人的自由,强行推“婚礼式颁证”,可以视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再如,《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这里,让新人们举行“婚礼式颁证”、且要为其埋单,难道不是“附加其他义务”了吗? …[详细] |
| 以青岛市约1200元一次的收费标准来看,依然偏高。按照拟推行的婚礼式颁证程序,也不过是民政工作人员充当一下主持人,花费的人工成本不可能太高,就场地而言,使用的一定是属于公共资源的服务大厅,成本小到可以忽略不计。那么,相关方面凭什么制定如此高的收费标准?这样的“收费颁证”就让人产生民政部门在“做生意”的感觉。如果真是出于提供服务和公益属性考虑,又何必和被服务的新人“斤斤计较”、制定如此高的收费标准呢?民政部门理念和性质上是服务机关,首先考虑的应是如何提供更温馨的服务,而不是将“收费”放在前面甚至可能是借机高额敛财。 …[详细] |
| 政府机关在提供服务之时,也最不应该像唯利是图的“商人”那样,搞稳赚不赔的买卖。况且,民政工作人员当婚礼主持人、提供场所等,工作人员原本拿的就是社会公众提供的薪酬、工作场所也是公共资源,异化为“收费”恐怕也实为不妥。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否认民政部门的出发点,但如果要想将好事办好,请一定首先打消“做生意”的念头。真正让官方提供的“婚礼式颁证”变为公益性服务,或收费极为低廉的公共性服务,这方是“婚礼式颁证”的实质所在。其实,要想避免这项新政策免遭非议、又能得到一部分人的好评,办法很简单,那就是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不让“婚礼式颁证”成为强制消费。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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