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德:现行宪法的制定是民主立法的典范
宪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我认为,现行宪法最大的成就是第一次在宪法文本中明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我们对宪法的准确定位。”许崇德认为。
“在整部宪法的篇幅结构中,我认为最大的进步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第二章,先于国家机构作出规定。公民的权利很重要,总结新中国3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是不够的,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人权肆意践踏,现行宪法对此作了很好的修正。让宪法真正成为‘一张写满权利的纸’。”许崇德说,此后进行的四次修改,又注入了不少新内容。
许崇德说,现行宪法的序言也具有极大的进步性,其中提到国家根本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即后来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现行宪法最初虽然对此还未写得像后来那样鲜明,但基本路线的内容却已经有了充分体现。这是序言的中心,也是这部宪法的中心,有着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一直坚持这个方向,宪法则为此提供了根本性的保证。
“现行宪法为了避免人大成为当时人们所说的‘橡皮图章’,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前地位没那么高,权力没那么大,现行宪法对其作用进行了加强。它的人数相对较少,容易发挥民主。”许崇德说。
“现行宪法除了坚持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外,还将村民自治、个体经济写入其中,这是一个很大的发展,为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许崇德认为,现行宪法确立的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一个重大发展。
“现行宪法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同时具有前瞻性,为之后迅速推进的改革开放预留了制度空间。”许崇德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