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外反垄断趋势与平台经济的未来”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专家围绕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问题进行学术研讨。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讲师谢尧雯以“平台封禁监管的思考”为主题进行分享。谢尧雯认为,平台企业的集中化趋势,结合数字技术的发展,会产生遏制创新、减损消费者利益的影响,有必要为“超级平台”设定事前监管规则,建立开放与公正的数字竞争环境。平台封禁行为一般包括:拒绝爬取数据,屏蔽竞争对手的内容或应用,下架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拒绝开放API,对竞争对手施行操作系统的不兼容。
谢尧雯认为,平台经济具有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用户转移与多归属限制”特征,会产生平台企业的集中化趋势。实践中,有三类平台企业的集中化概率更高:以广告为主要收入而不是用户注册费、佣金为主要收入的平台,比如搜索平台、社交平台;强烈依赖于间接网络效应的平台,如电商平台;发展网络生态圈、将数据与技术优势分享至相邻市场的平台。谢尧雯提出,平台经济的集中化并不必然导致竞争的减损,但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平台、商家-平台”博弈力量不对称、推荐算法不透明以及广告市场的流量需求,大型平台会逐步趋向封闭化。大型平台对竞争对手的封禁,会扼杀企业创新、减损竞争活力、减损消费者利益。
谢尧雯认为,有必要通过类型化平台责任,维系竞争秩序与保障消费者利益。根据平台规模、业务模式与盈利方式,可将平台分为低级平台、高级平台与超级平台。低级平台以用户注册费为主要收入,平台与用户为合同自治关系,平台企业承担公司有限责任;高级平台以广告为主要收入,并发展自营业务,与平台内商家构成竞争关系,有必要设定程序性监管规则,确立高级平台内部的数据使用等程序规则;超级平台具有“纵向一体化”特征,它们通过并购与相邻市场业务拓展的方式,把控互联网生态中的“数据、资源与市场”的关键接入点,有必要通过设定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规范超级平台“看门人”的义务履行。
谢尧雯提出,全球主要的数字经济发展强国,都在关注“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与范围经济优势,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这一问题。在设定监管议程时,“超级平台”的认定关涉监管与企业自治的边界。谢尧雯认为,可重点考虑三个因素:规模,是否有能力利用自己的市场力量进入各种其他相关市场,是否以广告为主要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