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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发展历程及特点
(一)APEC自成立以来的发展情况
自1989年成立以来,APEC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 初期发展阶段(1989年-1992年)
这一阶段APEC建立了它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基本构架。第一、二届双部长会议上,各方就致力于地区自由贸易与投资和技术合作达成了某些共识,确定设立十个专题工作组开展具体合作。1991年召开的汉城会议通过了《汉城宣言》,它作为APEC的基本章程,首次对该论坛的宗旨、原则、活动范围、加入标准等做了规定。1992年的曼谷会议决定在新加坡设立APEC秘书处,由各成员认缴会费,使APEC在组织结构上进一步完善。
2、 快速发展阶段(1993年-1997年)
自1993年,APEC从部长级会议升格到经济体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发展进程加快。1993年-1997年这5年,每年都有新的进展,解决了区域合作所面临的不同问题,成为APEC进程中的"五步曲"。例如:
1993年--解决"APEC不应该做什么"
1994年--解决"APEC应该做什么"
1995年--解决"APEC应该怎么做"
1996年--制定具体的合作蓝图
1997年--实现与加速。
3、 调整阶段(1998年-迄今)
亚洲金融危机直接影响到APEC进程,危机的受害者开始对贸易投资自由化采取慎重态度。在APEC内部,始于1997年的部门提前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亚太地区的现实情况,难以按原有设想加以推进。经济技术合作得以保持发展势头,但因发达成员态度消极,要取得实质性进展仍需时日。1998年和1999年的两年,APEC进入一个巩固、徘徊和再摸索的调整阶段。2000年非正式领导人会议重申了应坚持茂物确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并加强人力、机构、基础设施和市场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活动。
二、 APEC的两个轮子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TILF)和经济技术合作(ECOTECH)通常被称为APEC运行的两个轮子。有时,也把自由化和便利化并列起来,称之为APEC的"三大支柱"。
(一)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1、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总体情况
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是APEC的长远目标,但由于APEC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在实现自由化目标的具体步骤上,APEC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制定了两个时间表,即1994年在印尼通过的《茂物宣言》中所确定的,APEC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分别于2010年和2020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
此后,APEC先后在1995年和1996年通过了实施《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和《马尼拉行动计划》,开始通过单边行动计划和集体行动计划两种途径,落实各成员对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承诺。
1998年开始的部门自愿提前自由化磋商是APEC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又一项重要活动,但因成员立场分歧过大,最后未取得实质成果。
受金融危机影响,1999年APEC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步伐有所放慢,但成员总体上仍然认同自由化的目标。在单边行动计划中,各成员的改进措施与实现茂物目标的联系更加紧密。2000年APEC各成员决定采用电子版单边行动计划(E-IAP),通过网络提交和宣传各成员就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采取的措施。
2、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工作的具体内容
为实现《茂物宣言》确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最终目标,1995年APEC制订了其工作议程,即《大阪行动议程》。其中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工作规定了具体的合作领域,内容包括:
(1)关税。通过建立关税数据库和其他方式交换信息,提高关税制度的透明度,逐步削减关税。
(2)非关税措施。通过建立非关税措施数据库、编纂非关税措施清单及受这些措施影响的产品清单等方式,提高成员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并逐步取消出口补贴和不正当的出口禁令与限制,削减非关税措施。
(3)服务。逐步减少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服务贸易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首批已在电讯、交通、能源和旅游四个部门开展工作。成员可在自愿基础上在其他部门采取行动。
(4)投资。逐步向投资者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提高投资体制透明度,促进投资制度和投资环境的自由化,同时通过技术援助和合作活动促进投资。
(5)标准与合格评定。保证成员标准与合格评定的透明度,推动成员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实现成员间合格评定的相互认可,促进技术发展方面的合作。
(6)海关程序。通过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促进本地区贸易。
(7)知识产权。以《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透明度原则为基础,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管理和执行工作。
(8)竞争政策。通过实施充分、有效的竞争政策和法律,提高透明度以及促进合作,改善本地区竞争环境,最大程度地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增强生产和贸易之间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9)政府采购。增强对成员政府采购制度与实践的共同理解,实现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自由化。
(10)放宽管制。提高成员管理制度的透明度,消除那些由于国内规章条例引起的贸易与投资扭曲。
(11)原产地规则。保证与国际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相一致,确保各成员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和适用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中立。
(12)争端调解。促进采用及时和有效的程序解决本地区私营企业与政府之间以及私营企业之间的争端,提高政府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减少和避免有关贸易与投资的争端,促进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商业环境。
(13)商务人员的流动。交换商务人员流动规章制度的信息,通过简化和加速短期商业旅行和临时居住的处理,促进本地区商务人员的流动。
(14)乌拉圭回合结果的执行。推动成员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全、有效地执行乌拉圭回合结果。
(15)信息收集与分析。调查本地区贸易与投资障碍,分析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次区域贸易安排的影响,建立有关贸易、服务和投资的数据库等。
(二)经济技术合作(ECOTECH)
自1989年APEC成立起,经济技术合作已经历了一个逐步走向具体的发展过程。
1994年的茂物会议将"加强亚太大家庭内的发展合作"正式作为APEC的合作目标之一,并成立了产业科技工作组。
1995年的大阪会议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并列为APEC的两个车轮,确立了ECOTECH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政策共识、共同活动和政策对话。制定了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行动议程,确定了合作的目的、原则、合作方式及13个合作领域。合作模式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那种给取关系,而是确立了经济技术合作机制,鼓励私人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参加合作,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年,召开了科技部长会议,明确了APEC开展技术合作的四个重点主题:科技信息交流、促进研究人员的交往及人力资源开发,增进政策透明度,开展合作研究项目。
1996年的苏比克会议是经济技术合作的一个里程碑,通过了第一个专门为经济技术合作制订的文件--《APEC加强经济合作与发展框架宣言》(又称《马尼拉框架》)。该文件为经济技术合作规定了目标和原则,并确定了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资本市场、科学技术、环保和中小企业等6个优先合作领域。
《马尼拉框架》的制定标志着APEC经济技术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此后,1997年的温哥华会议通过了《加强公共和私营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伙伴关系的温哥华框架》,并决定成立APEC高官会经济技术合作分委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为其提供了机制上的保证。1998年的APEC主要议题是科技和人力资源开发,吉隆坡会议通过了江泽民主席倡议的《走向21世纪的APEC科技产业合作议程》、《吉隆坡技能开发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为以后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9年的奥克兰会议通过了以上倡议的执行情况报告,确定了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申请APEC中央基金的评估标准,改进了APEC秘书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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