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五大焦点调查:让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焦点三:谨防“公共利益”被滥用
调研中,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要准确把握征地改革着力点,就必须保证征地行为公益性。要按照中央要求,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调控检测处处长黄发儒说:“目前,我们规定以城市规划区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之内的地是集体的可征收过来,但城市规划地以外的经营项目就不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冬玉表示,目前非农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一般都经过征收,法律规定征收应是公共利益需要,但法规和政策对“公共利益”无具体界定。尽管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管理日趋严格,但地方政府支配大部分增值收益的格局没有变,土地使用者获得了土地增值的相当部分,而农地所有者难以从农地发展权中受益。
同时,政府行使征地权的范围应当明确限定。安徽大学“三农”问题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德元认为,如果出于公益目的,用于道路、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时,政府可以行使征地权。如果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等商业行为的时候,政府不能使用征地权,应当由农民与开发商谈判博弈,用市场手段解决,政府应当作为中间裁判,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不能与民争利。
鉴于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公共利益”被扩大和滥用的现象,李冬玉建议,应该通过制定《征收、征用土地目录》等方式,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严格使用国家征地权限,确保征收征用土地为公共利益需要。同时,强化用途管制,淡化产权管制。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非公共利益用地管理,可只办转用手续。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就使用权出租出让价格协商谈判,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办理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