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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6日电 (记者彭波、姚雪青)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领导小组日前审议通过《江苏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对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打通了检察官出口通道。
《办法》规定,员额检察官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一是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是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三是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四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五是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入额后,如果发生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情形的,将不宜继续担任检察官,也需要及时退出员额。退出员额需要履行严格审批程序。
据介绍,2016年10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遴选出4209名员额检察官。截至目前,已有68名员额检察官因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原因退出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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