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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1-05-01 16:32:28

  社保义务不能约定免除,经济补偿可以自愿放弃

  【基本案情】2010年2月1日,张强与金华煤矿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张强书面承诺:“因本人原因,在合同期内不愿用人单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发给我,并保证自行依法缴纳”。除工伤保险外,金华煤矿未给张强办理其余社会保险。工作5个月后,张强申请辞职被拒绝后,张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判令金华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张强与金华煤矿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张强有权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金。

  【法官点评】一些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让劳动者承诺不愿办理社会保险、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法律,这种以约定或者承诺来排除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的行为无效。

  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冯晓平与千行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半,其中试用期为一年,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工资600元。合同履行期间,千行公司仅发放工资2000元。工作一年零三个月后,冯晓平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千行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判决千行公司支付冯晓平工资15400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元。

  【法官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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